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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問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0/31/2007 10:43:12 PM
發表內容 請問
債權人受清償均達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法院為不免責,撤銷免責後債務人須再清償多少,   方可再申請免責裁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0/31/2007 11:00:22 PM的回覆:

不理解你的問題
回覆 pig 在10/31/2007 11:12:56 PM的回覆:
當法院撤銷免責裁定時,債權人均已受償30%時,   142   條中又規定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可再申請裁定免責,這樣是否有衝突?到底債權人均已受償30%時,是要繼續清償,或可逕行再次申請免責?若是繼續清償則須清償到幾成?
回覆 小君 在10/31/2007 11:26:46 PM的回覆:
我也想了解?.............
回覆 旁觀者 在11/1/2007 11:24:17 AM的回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是屬於致力清償之裁量免責規定,其目的在於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以獲得免責,因此在理解本條規定時宜合併該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但書規定來觀察,亦即在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百分二十以上之情形(如樓上大大所舉受償三成之事例),其實在第一波免責之聲請時(第一百三十五條)或法院裁量應否撤銷免責時(第一百三十九條但書規定),即應將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考慮進去,因此債務人雖有法定不免責事由(第一三四條)或撤銷免責事由(第一三九條),法院仍可能裁量給予免責或不予撤銷免責,僅於情節重大之情形(即不符合前揭規定所稱「情節輕微」之情形),方剝奪債務人之免責利益,而此亦可與該條例第一四二條規定賦予法院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仍有裁量權,決定是否賦予債務人免責,相互呼應。
因此在先前大大所舉之聲請免責或法院撤銷免責前,債務人已清償全體普通債權人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形(如三成),其實法院應參酌上開法文意旨),盡量給予裁量免責,除有情節重大等情形外,應毋須使其獲不免責裁定或撤銷免責裁定,再去處理是否適用該條例第一四二條規定之問題,若能如此處理,相關法條之解釋即能一貫,而不致產生適用上之衝突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7 11:43:45 AM的回覆:
當法院撤銷免責裁定時,債權人均已受償30%時,         142         條中又規定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可再申請裁定免責,這樣是否有衝突?到底債權人均已受償30%時,是要繼續清償,或可逕行再次申請免責?若是繼續清償則須清償到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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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解這樣的問題對你是問題嗎?

以你的功力,從文義大概就可以推出不同之看法

但從立法目的:「鼓勵債務人重建更生」應該可以輕易解答才是。
回覆 pig 在11/1/2007 8:25:33 PM的回覆:
謝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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