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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有關保人的問題
發表人 eka  

發表日期

11/1/2007 9:39:09 PM
發表內容    某A虧空公款,後欲找B為保人承擔債務,經A和公司告知B債   務為100萬後,B未註明保證範圍,而於保證契約上簽名(實際虧空公款金額為1000萬),請問老師,此時B應如何主張?
(是何種保證契約不得而知)

煩請老師撥空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7 10:37:56 PM的回覆:

看一下人事保證的規定
回覆 eka 在11/1/2007 11:14:07 PM的回覆:
老師,我看民法756-1的人事保證係對"將來"因職務上行為而代負賠償責任,79年台上2015號判例也說其效力係向將來發生,
但B是就該100萬現已造成的損害簽訂保證契約(主觀上),請問老師這樣也可以適用人事保證的規定嗎?

謝謝老師前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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