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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共有物設定抵押請教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11/2/2007 10:32:39 PM
發表內容 抱歉,下個問題請教:
   一、依民法第819條及釋字第141號解釋,各共有人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
二、但後學想請教的是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如果共有人甲(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要將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於A,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可直接設定,無庸得乙丙全體之同意?   仰或需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如蒙回復,不勝感激!
回覆 阿癡 在11/3/2007 5:39:13 PM的回覆:
1.你所提的大法官釋字係針對"應有部分"
         而應有部分本得自由處分(819第一項)
2.若係對"共有物"
      則應區分究係適用土地法(34-1)
         抑或是適用民法之規定(819第二項)
         而決定應符合之條件
3.就共有物為抵押設定
         應係土地法34-1之處分(此之處分為民法819第二項處分之特別規定)
      故須合該法之規定
4.則本例是否符合?
      淺見供參考
回覆 阿癡 在11/3/2007 5:46:50 PM的回覆:

我說錯了
通說把土34-1認係列舉
故設定抵押權非34-1之適用
而應回歸819第二項
以下就那樣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7 12:09:58 AM的回覆:

共有物之分割與抵押權之設定,均無本條之適用。
回覆 初學者 在11/5/2007 9:11:11 AM的回覆:
謝謝阿癡及老師的指導,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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