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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權利還是爭取來的,真是欠人罵
發表人 ppppppp  

發表日期

11/3/2007 11:11:29 PM
發表內容 考試院第10屆第255次會議紀錄
委員光雄報告:就今日剪報刊載吳委員茂雄公開命題委員名單案,表示幾點意見:1.本席不認為本案有報載嚴重之情況,但見仁見智。吳委員編著書籍公布之名單,係於榜示後公布,且未按特定科目排序。按相關國家考試榜示後,即可於考選部網站上查詢典試委員名單等資料。2.報載「一位考試院官員私下坦承,……『我們被賣了都不知道,他腦袋不清楚,總統提名不當!』……」、「……書中公布典試、命題及閱卷委員名單、考試院內部行文的簽、函等機密公文,……」等內容,對於本院及考選部均屬負面。且書籍內容涉及公開機關內部簽呈公文部分,實有不妥。3.公布命題委員名單,主要係賦予命題委員責任感,院會已有共識,無涉機密之解密問題。本院對於報載引發之相關問題,應有一致對外之立場與說明,不容許媒體錯誤之報導。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郭委員光雄意見加以說明(略)。
(二)吳委員茂雄報告:就今日剪報刊載本席於編著之「二○○六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官考試實錄」一書,公開去(95)年司法官特考及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等名單案,聲明幾點看法:1.報載內容並非事實,且部分引述特定人之說法亦非真確。如「但吳茂雄辯稱,書中所引內容已解密,這是(考試)院長(姚嘉文)的意思……」一節,有關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口試委員等名單於榜示後解密,係院長基於公務之文書處理,無涉私人情感,且書籍公布之名單係於榜示後,無涉洩密問題。2.有關典試委員等名單公布,依本院第231次會議資料,係為強化命題委員責任感及榮譽心,提高命題品質,接受國人檢驗,本院已有共識,僅公布方式等作業,待進一步討論。3.另法務部就公布命題委員名單所涉相關法律適用疑義,其表示於各項榜示後,考選部主動公布命題委員名單,尚不致構成違反典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命題委員等於事前即應有相當認知及心理準備,將受公評,不容以隱私權為由拒絕接受監督,縱未經渠等同意,公布其姓名及所命科目,應無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之問題。4.編著本書主要目的,僅為本屆委員留下見證。
委員表示意見:(略)。
副院長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副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一)為回應本院會議室外之媒體記者,有關榜示後公布典試委員等名單是否違反典試法等相關規定部分,先請秘書長、考選部參酌各委員意見及引述法務部來函之看法,妥為對外說明。
(二)另詳細之說明文字,於本日下午研擬完成新聞稿後,再對外公開。
(三)榜示後公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名單案,考選部已併法務部來函陳報本院,有關涉及典試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應考人權益等問題,均可再行討論,較為周延。
考試院第10屆第257次會議紀錄
二、考選部函陳「各項考試於榜示後公布命題委員名單之適法性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考選組會同銓敘組、保訓暨綜合組聯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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