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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承租人不把自己的東西搬走怎麼辦???
發表人 學不專精  

發表日期

11/4/2007 5:57:41 PM
發表內容 事實:
                     租約到期,承租人卻不把自己的東西搬走,出租人可否依已公證之契約書,內容載有:租約到期,承租人卻不把自己的東西搬走,出租人對其所留物品享有處分權利.而將承租人的東西丟棄?

所涉問題:
         1.關於該公證條款生何種法律效力?
         2.丟棄行為所涉法律責任?
                  民事:侵權行為?
                  刑事:侵占?毀損?      
      
試答:
               1.關於該公證條款生何種法律效力?
  不會,答不出來
               2.丟棄行為所涉法律責任?
  
     若該條款有效,則
              民事:不構成侵權行為
       因承租人已同意出租人處分其物,可阻卻違法性
              刑事:
 不構成侵占
 因為阻卻構成要件同意
    Q:是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有!因丟棄行為是使自己居於真正所有人之地位
            所為之行為

 不構成毀損
 因為阻卻構成要件同意或違法性?
 阻卻違法性,因為毀損罪並不以違反被害人意思為構成
 要件

  
  若認該條款無效,則將構成侵權行為,侵占及毀損罪
  此時解決方式:
 利用支付命令取得法院確定判決
 再執行承租人所留之物   
 拍得後,任自己高興處理

故問題的關鍵點:
  該條款的效力究竟如何???????
  縱有效,是否如上所述...

懇請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7 6:51:08 PM的回覆:

有效

丟掉就好了
回覆 pp 在11/4/2007 7:35:34 PM的回覆:
那如果沒在公證書約定
要如何處理?
記得老師強執有講過.....
回覆 學不專精 在11/4/2007 7:48:25 PM的回覆:
老師:
                     可是有些實務工作者認為,上述條款無效,仍須經強執程序,否則仍無法豁免於刑事責任,其認上述條款無效之理由,為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回覆 小黃 在11/4/2007 8:24:59 PM的回覆:
我覺得
就實際上來說
承租人要如何舉證有遺留物?

就法律來說,
沒有契約的前提下,
才有需要強執吧。

何以經公證契約
還會被因定型化而撤銷?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7 8:49:41 PM的回覆:

經公證之契約怎麼會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哪把公證人當作什麼呢?

公證法第         71            條   

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應探求請求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並向請求人說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
   
回覆 pig 在11/4/2007 9:53:57 PM的回覆:
不知可否依強制執行法124,125,100請忽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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