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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監護權判給社會局
發表人 鼓勵  

發表日期

11/5/2007 12:13:20 A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請教一點基本問題

我們常看到「監護權判給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擔任監護人」這樣的描述,

可是監護權不是父母以外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但是得享權利負擔義務的只有權利主體「人」,
所以監護權不應該判給社會局這樣的「行政機關」(並非公法人)是嗎?

還是應該說是把監護權判給「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再依據分層負責,將權限劃由社會局行使,才是完盡的描述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07 12:35:40 AM的回覆:

你講出記者的素質問題了
回覆 鼓勵  在11/5/2007 2:00:45 AM的回覆:
原來如此呀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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