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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民法第188條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1/5/2007 12:51:32 AM
發表內容 今天聽民法,老師舉了一個例子,被害人依民法第188條向僱主訴請賠償,受僱人為訴訟參加時,主張僱主選任監督無過失,受僱人不構成侵權行為,惟法官判決僱主敗訴

嗣後僱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受僱人求償,受僱人不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不當,老師說包括了本訴訟裁判主文及判決理由中判斷,但舉的例子是,受僱人在前訴訟主張僱主選任監督無過失,所以於後訴訟不得主張僱主選任監督有過失

我有疑問的是老師所說的本訴訟裁判主文及判決理由中判斷,不是指法官所認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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