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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課程內容疑問
發表人 初學  

發表日期

11/6/2007 11:47:3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物權課程裡頭「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學員有些疑問,
基礎不好所以問題可能有點可笑,但是還是請您指點一下。

為求清楚表達,把講義案例和我的疑問點分列如下,
有兩個疑問。

(1)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
甲之A地以100萬元出賣與乙,雙方均已履行,
嗣後發現雙方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效,
問甲乙得為如何之主張?
**********
<講義及MP3說明>….(前略)因甲將該100萬元混合於自己財產(§813混合,原始取得),使乙喪失對該100萬元支所有權…(下略)
【疑問】
我查法典,§813「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又去看§812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
物之所有權。」
812第一項似乎不是指本例的情況,因為根據該項則甲乙共有合成物。
812的第二項似乎也不是。
還是我的理解有偏差呢?


(2)債權行為有效成立,物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
甲於3/1出賣A車與乙,5/1雙方互為履行,其後發現甲於4/1成為禁治產人,
甲、乙各得為如何主張?
******
<講義說明>甲是所有人,乙雖無所有權,但基於§348係有權占有…(下略)
【疑問】講義裡頭寫的§348,應該是§345才正確吧?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07 12:22:43 AM的回覆:
<講義及MP3說明>….(前略)因甲將該100萬元混合於自己財產(§813混合,原始取得),使乙喪失對該100萬元支所有權…(下略)
【疑問】
我查法典,§813「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又去看§812
--------------------------------------------------------------------------
準用812之法律效果

再想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07 12:24:03 AM的回覆:
<講義說明>甲是所有人,乙雖無所有權,但基於§348係有權占有…(下略)
【疑問】講義裡頭寫的§348,應該是§345才正確吧?
----------------------------------------------------------------------------------
你講的沒錯
回覆 初學 在11/7/2007 2:11:29 AM的回覆:
想了一會
關於第一個疑問,我的理解如下,
我盡量把思考過程寫得明確。


甲收受乙之100萬元,即是將該100萬元「混合入」自己之財產
→依§813準用§812第二項之法律效果(812第二項之「主物」是
甲收受100萬元前之原有財產),也就是甲擁有此100萬元之所
有權。
→乙得依§815主張請求甲償還100萬。

這樣對嗎?
回覆 初學 在11/7/2007 2:13:05 AM的回覆:
更正一下。

→乙得依§81「6」主張請求甲償還100萬。
回覆 初學 在11/8/2007 12:45:29 AM的回覆:
這欄很快沉下去了。
想請問李老師我這樣思考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07 12:54:50 AM的回覆:

沒錯,很正確。
回覆 初學 在11/8/2007 12:57:06 AM的回覆:
感謝。
因為基本觀念很不好,
沒得到老師的回答還真的有點怕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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