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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cathy  

發表日期

11/7/2007 9:37:15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鄉鎮市民代表是選舉罷免法中所稱的地方公職人員,而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中僅規範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請問老師那鄉鎮市民代表到底適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呢,謝謝老師
回覆 鼓勵 在11/8/2007 12:32:49 AM的回覆:
不是
理由:
1.銓敘部90年6月22日90法一字第2037733號書函: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準此,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方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次查地方制度法第33條至第54條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相關規定觀之,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等,均為地方民意代表,其產生之方式、職權與公務員迥然不同,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文武職公務員。
另地方制度法第84條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故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各縣(市)議會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均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2.參考釋字92號不同意見書:
查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任用或聘用,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以行使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權力,或維護其利益者而言,...次查公務員服務法係由官吏服務規程修改而來,最初原屬官吏服務規律   之性質,係對於官吏行為所加之限制...故各級民意代表仍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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