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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初審,司法事務官得處理強制執行案件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1/7/2007 2:20:25 PM
發表內容 2007-11-07╱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七日電         
      
立院初審   司法事務官得處理強制執行案件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七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地方法院所設置司法事務官可處理強制執行案件,除均提、管收仍由法官專責外,其餘與處理強制執行案件有關工作,包括拍賣等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法院組織法於立院上會期三讀通過,其中第十七條之一與第十七條之二明定,地方法院可設置具律師執業資格的司法事務官,凡拘提、管收以外仍由法官專責外,其他有關處理強制執行案件的工作如拍賣等,可由司法事務官代勞。

     但現行強制執行法第二條與第三條條文,未對三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相對應修正。經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等提案主張,應儘速修法讓司法事務官可執行強制執行工作,使法院審理強制執行案件更有效率,便利人民。

     列席的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上午在司法委員會中表示,強制執行法有必要與法院組織法對應修正,使地方法院增設的司法事務官,可配合法院工作的實際需求。

     全案經逐條討論後,其中第二條修正為,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此外,郭林勇另提議,盼司法院能開辦研習課程,培訓司法事務官熟悉如何處理強制執行案件,使司法事務官能詳細瞭解處理強制執行案件的流程。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裁定,全案初審通過,無需交朝野協商送院會處理。   
回覆 抱馬子 在11/15/2007 11:25:22 AM的回覆:
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司法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2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401會議室
主  席 謝委員國樑
主席(楊委員芳婉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郭林勇、楊芳婉、李復甸、雷倩等4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首先請提案人郭委員林勇說明提案旨趣。

郭委員林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本院上會期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地方法院增設司法事務官,因此本席等與楊委員芳婉、李委員復甸、雷委員倩等47人提出本次修正。過去因人員不足,導致案件堆積;現依法增設司法事務官,且其素質均為律師之上,執行除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也將其他事務及非訟案件交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如此,不僅可以減輕法官負荷,讓法官專心於案件審理,讓訴訟、強制執行、行政事務、非訟事務也都能迅速處理,對人民而言,也應該是有利的。
以上,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謝秘書長說明修法意見。

謝秘書長文定: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本人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郭委員林勇、楊委員芳婉、李委員復甸、雷委員倩等四十七位委員所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 大院各位委員之提案相關事項,分別說明於後。
一、關於提案修正緣由
緣 大院郭委員林勇、楊委員芳婉、李委員復甸、雷委員倩等四十七位委員,有鑑於 大院上會期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並增訂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得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惟強制執行法卻未對應修正其相關規定,以致於組織法上雖有司法事務官得辦理拘提、管收以外強制執行事件之規定,然作用法上卻缺乏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之相關規定。為杜爭議,爰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俾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有較周延之法律依據。
本人對於 大院各位委員能夠細察現行強制執行法與法院組織法規範互不一致之處,及時主動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深感敬佩,併致謝忱。
二、本修正草案之修正要點
本修正草案就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為之修正,皆係因應法院組織法增設司法事務官,將本法所定除拘提、管收事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交由其處理,並考量部分地方法院之案件負荷與人員編制,或因無司法事務官之編制,或因司法事務官之編制尚不足以因應其案件負荷,仍需由法官參與辦理強制執行業務,而為彈性編制之配合修正。其立意甚佳,更能顧及法院實務工作之需求,本人由衷感佩提案修正之各位委員的細心與智慧。
三、結語
司法事務官之設置,本在藉由專職司法事務官之參與,分擔原由法官擔任的工作中,其審判性質較為薄弱之非訟事件、執行事件等工作,期使法官得以有較充裕的時間與精力進行較具訟爭性案件之研究與審理,因而提升審判之效率與品質。為使上開良法美意能夠徹底落實,本院懇請各位委員對於本修正草案能予支持,俾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件,能有較周延之法律依據,進而使法官得以有較充裕的時間與精力進行較具訟爭性案件之研究與審理,因而提升審判之效率與品質。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開始發言,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9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登記發言的吳委員英毅、吳委員志揚、賴委員士葆、羅委員世雄、謝委員文政、林委員德福、郭委員素春、邱委員鏡淳等均不在場。
由於登記發言的委員均不在場,現在直接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二條。
第 二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條。
第 三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郭委員林勇發言。

郭委員林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對司法事務官考試及格者給與充分的研習、訓練與討論,畢竟強制執行需要資深法官的經驗,如此在執行上也比較不會出差錯。謝謝。

主席:強制執行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現做如下決議:
一、本案不需交黨團協商。
二、本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委員芳婉補充說明。
謝謝各位,現在散會。
散會(9時35分)
回覆 謝謝 在11/15/2007 1:29:52 PM的回覆:
謝謝大大的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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