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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教老師及各位前拜
發表人 後學  

發表日期

11/7/2007 3:36:38 PM
發表內容 問題一請教:甲撞傷乙,乙自行花費醫療費10萬元後仍不治死亡,乙所花費之10萬元,其繼承人是否係以繼承之法則(民法1148條)請求損害賠償,而請求權之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其範圍為民法第216條之所受損害(10萬元),對嗎?

問題二請教:承上題所問,如係丙代甲支付醫療費10萬元者,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是否為先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再引民法第192條   第1項,其範圍亦為民法第216條之所受損害(10萬元)對嗎?

問題三請教:乙已死亡,權利主體已消滅,如其尚未起訴請求慰撫金者,其繼承人即不得繼承請求,對嗎?

PS:抱歉,因為後學有時會把人格權受侵害的非財產上的損害及財產上的損害與可否繼承之觀念搞亂,希請指點一、二。感謝。
回覆 後學 在11/7/2007 5:12:17 PM的回覆:
附帶請教問題四: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看護費、換裝義肢的費用等,是否亦是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範圍中的所受損害呢?
如果是的話,那直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可,是否無庸再引第193條第1項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呢?那該部份是否是贅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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