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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當得利中,因果關係的認定
發表人 小頤  

發表日期

11/9/2007 6:26:13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一下李老師&版上的大大…

關於74司的題目:

「甲在其父遺物中發現時值八萬元之清代漆盤一件,贈送乙。乙以九萬元讓售於丙。丙復以之與丁所有價值相當之宋畫一幅互易,並同時互相交付之。經查甲係禁治產人,丙丁知其情事。」

老師在民法總則中有解題到:

甲可對丁主張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

可是,我實在想不透…甲丁之間怎麼去判斷有因果關係的存在呢?

依其要件:
1.甲失去漆盤的占有受有損害
2.丁占有漆盤受有利益
3.受有利益與受有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4.丁(惡意)無保有占有的終局權利,故無法律上原因

若依王澤鑑老師的判斷標準

給付型不當得利,採「給付關係說」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仍採「直接因果關係說」

若採「直接因果關係」說中的「廣義說」

則利益與損害間,是否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來。此同一原因事實則包含了:同一行為&同一交易關係

可是,這邊所稱的:同一交易關係

能涵蓋乙丙、丙丁之間的交易關係嗎??

如果不能的話,那麼甲丁之間能謂有因果關係的存在嗎??

請老師&版上大大們幫忙解惑

打擾各位囉,感激不盡^^
回覆 小頤 在11/15/2007 2:22:47 PM的回覆:
文章又掉到粉後面去了…><

李老師,拜託解惑一下囉…

感激^^
回覆
李俊德 在11/15/2007 9:11:01 PM的回覆:

我在什麼地方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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