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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破產法78、79及82律的第96第2款後段
發表人 babytihnke  

發表日期

11/10/2007 11:13:30 PM
發表內容 78律(下冊頁153)的最後一行寫著:

Q1「甲亦得先履行其給付而以破產人應為之給付為財團債務人行使其權利(§96第2款後段財團債務)」

的「甲」是否應為「乙」之誤?

因為對照79、82律師的題目都是對方當事人(非破產人)為給付,78律的甲係破產人,依75條已喪失處分權了。而乙為對方當事人。

Q2
關於第92條第2項應得監查人之同意,老師說如果對破產財團有利的話,比如說100萬的地可以賣120萬,破產管理人得將土地移轉登記於債務人,請債務人交付買賣價金120萬元,但須先得監查人同意。

然而,債務人也可直接「先」將買賣價金120萬元交付於破產管理人(先履行其給付而以破產人應為之給付為財團債務人行使其權利),此構成第96第2款後段財團債務。
→此觀第92條第8款反倒不須監查人同意。

那麼在對破產財團有利的交易(如高於市價甚多),並無影響,如果對是不利的交易(如低於市價甚多),除非破產管理人拒絕對方當事人的給付,迫使其解除契約,否則如果破產管理人不拒絕對方當事人的給付話,監查人其實並無法監督,是這樣子嗎?

Q3關於除斥債權,先翻到後面的章節,似乎並未說明其行使的方法,是否即類同別除權,亦即不依破產程序而行強制執行法行使其權利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07 3:16:33 AM的回覆:
Q1「甲亦得先履行其給付而以破產人應為之給付為財團債務人行使其權利(§96第2款後段財團債務)」

的「甲」是否應為「乙」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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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筆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07 3:18:51 AM的回覆:
那麼在對破產財團有利的交易(如高於市價甚多),並無影響,如果對是不利的交易(如低於市價甚多),除非破產管理人拒絕對方當事人的給付,迫使其解除契約,否則如果破產管理人不拒絕對方當事人的給付話,監查人其實並無法監督,是這樣子嗎?
---------------------------------------------------------------------------------
是沒錯

但破產管理人還是要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否則要負賠償責任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07 3:19:53 AM的回覆:
Q3關於除斥債權,先翻到後面的章節,似乎並未說明其行使的方法,是否即類同別除權,亦即不依破產程序而行強制執行法行使其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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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債權,不能主張權利

自認倒楣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1/2007 9:27:34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深夜還在回覆,

雖然是老話,也請別熬夜太久(或許老師是夜晚工作效率超高的人?)

這章的確不好讀,會再多複習幾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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