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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破產法27條
發表人 路人  

發表日期

11/10/2007 11:40:3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破產法27條中之決議需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代表之債權額,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又此處之總債權額不包括有優先債權在內(如有擔保債權),學生的疑問是,總債權額既然不包括有擔保債權,那參與決議的不都是無擔保債權額嗎?為何該條要強調"無擔保總債權額"?還是"無擔保總債權額"為贅文,其規定應向破產法第123條一樣,僅規定超過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即可??

回覆 路人 在11/11/2007 2:40:41 PM的回覆:
請老師撥時間為學失釋疑,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07 7:28:15 PM的回覆:

有擔保債權人可否申報債權呢?
回覆 鼓勵 在11/12/2007 3:12:13 AM的回覆:
借版問一下
請問破產法教了很多債清條例草案
考試時是否要寫呢

譬如考一個小題講到債權人只有一人要聲請破產
除了搬出65年台抗字第325號
是否還要提到債清草案第103呢

忽然覺得自己問得很蠢
應該是記得的話就儘量寫吧

回覆 同上 在11/12/2007 3:21:48 AM的回覆:
債清條例草案
-----------------------
對不起是債清法草案
還有謝謝路人大大借我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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