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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給三豐、鼓勵兄有關「整理期刊論文考古題」的實益
發表人 babythinke  

發表日期

11/12/2007 8:51:56 PM
發表內容 三豐兄、鼓勵兄:

看到你們幾位大大這麼熱心又努力地整理和發表,本人深感敬佩。

然而,

深怕你們的努力「成空」(指考試的結果),在此提供另一種思考:

(一)

首先,從考選部仍不公布參考題解的現狀來看,書寫文詞的「優美精鍊」固然是考生所要追求(我的檢察官也勸我多看司法公報的判決用語,我因而訂了一年份的司法公報)然而,所謂的「優美精鍊」究竟要追求到什麼樣的程度?

恐怕沒有人知道!而箇中的因果關係也是難以論證的。

有很多判決的文字,真的令人「神往」,若是「花時間背倒也不是說不可能背下來」,只是一來判決的文字多在對概念的精密剖析,二來我認為「正確無誤」的用語實應該遠勝於「優美精鍊」的法律用語,如果是「已經理解無誤」的概念,比方說刑法的想像競合、民法的權利能力、民訴的訴訟標的等等等,那麼對時間寶貴的考生言,是不是會不知不覺中陷於追求概念法學的精緻化,甚至過度要求字句斟酌,而流失了分析問題、尋求爭點的能力呢?

我花了很多時間看判決,也嘗試背判決用語,但在歷經2次司法官和1次律師的考試後,深深覺得「實益甚小」,如果說判決的用語是「精鍊」,那麼法條的用語該是「正確無誤」,取捨之間,投資報酬率還是該選擇先熟悉「法條的用語」。

(二)

另外,在偶爾聽到出題老師上課時表示的心證與瀏覽月旦法學教室等國考、研究所出題老師發表的解題內容(數量甚少,大概不超過5、6篇),

只有一個感想,那就是,「如果你沒有寫到他要的爭點或方向」,那麼就算你能把其中的某個爭點(假設10個爭點,你只找到5個;或是他希望你論述的方向你走遍了,這很常見),在文字上,在法學的深度上表現的盡善盡美,可是一題就只有25分,那麼其他的爭點呢?方向錯誤呢?他到底會給你幾分?

不瞞各位大大,我深深覺得(因為我痛過)整理文章(除非是那種出題老師自己解國考或研究所的題目)的成本實在是高過你所能得的效益,況且很多法學文章,往往都只在討論某個章節的一個點,法學文章「小題大作」的不盡其數,整理文章真的真的值得嗎?

有一位出題老師在上課時說他在月旦法學教室的寫的題解邀稿,他認為往往只要1~2百字就夠多了,但沒辦法,人家就是要你寫1500字,所以他必須「東拉西扯」、「來龍去脈」都交代一遍。


(三)

而且,就我的觀察,法學期刊上的題目幾乎「90%」的幫助極低,尤其是法學教室,因為出題者不知道為什麼,幾乎一題中往往只有1~3個爭點,1個爭點佔大多數,這與司律一題動輒5~8個爭點相去甚遠,太過專注在這樣的題解模式,我們還剩下多少時間去看別的爭點?太過熟悉少爭點的題型,反倒是無法好好練習如何「去無存菁」、「分配作答內容」!

所以我對於期刊論文,我都是翻翻目錄或內文,看有沒有是那種國考或研究所的老師來解題,這種的我就會花錢買,並整理之,因為實在非常非常「稀少」,所以倒也不會花去太多的時間。



(四)

如果各位大大,是顧及自己能在整理的過程中「加深印象或增進法學功力」,那麼恐怕違犯了李老師常說的「各科實力平均」的大忌,因為在國考還是會出那種冷僻題、無爭議題、再考量到當年改分較寬或較鬆等等的情況下,各位大大的所投注精力時間所能得的「單點突破」的優勢,大概就會被抵銷了。


(五)

要增強記憶的方式很多,我想找志同道合的人來「互問互答」,根據我最近實踐的經驗,的確是要比自己整理來的有效率多了,但這樣的方式難就難在你要找得的能配合和認同的人,除了互問互答,也可以在幫人解答法學問題中得到增強,我想記憶是越用越開展,所以有些人認為教別人只是製造敵手,這是大錯特錯,因為不藏私的付出,得來的是你深刻的理解,你要忘也不容易。


(六)

從書記官考到現在,明年又要面臨司事官、律師等考試,深深覺得,法律考試要能上榜,扣掉那些「天資聰穎」的人,就是要能耐煩、持續讀、甚至碰運氣(因為你永遠不知道正確答案是什麼,你只能憑審題的5分鐘來決定方向,而一題的分數就在審題5分鐘時你決定的標題和找到的爭點決定了),還有,省掉不必要的「浪費」,比方說李老師的民法歷屆試題已經整理題解的很棒了,我們就沒有必要拿高點或保成的來比較,來增益減損尋求更好的答題內容,我們還有13科要讀,再好的補習班題解也不比上出題老師的參考題解,但很抱歉,我們永遠都不知道,我們必須在「有限度的不充實、可能的方向偏差中」去努力啃書。

(七)

所以,我的結論是,一大堆人都說要「取悅出題者」、「寫的答案要出題者能欣賞和理解」、「你是跟出題者討分數」等等的想法時,我想,錯了!

因為我們的對手才不是出題者(除非公布參考題解),而是我們在考場上看到的考生們,大家都是人,至於天才讓他們考上就算了,我們只能爭取中段班和吊車尾的名額。

我想沒有什麼必上的成功秘訣,就像有人一直問書單、題解答案、補習班那一家好……

換個角度想,在以前「一綱一本」的年代,國、高中還稱做聯考的年代,也不是人人都能進第一志願啊!

(八)

因此,我認為「在考生中犯錯最少的人就是最有極會受幸運女神眷顧上榜之人」,我們的對手才不是出題者呢!


這些話各位大大恐怕聽來有些「刺耳」,但「整理期刊論文」的效益實在值得三思啊!

(九)

考試雖然以結果論,但我們可以努力讓這個過程「針針見血、刀刀肉開」,很多讀書、考試方法往往只能「相信」而不能「肯定」,但應該還是有某種程度的客觀性可以檢驗才是。

比方說:

如果大大們能聚在一起彼此拷問法條的內容,或彼此問答練習一些考試常用的必備「句型」(像李老師在上民訴證據章節時,就說有一些句子可以拿來當前言,比如,舉證責任之分配是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事實真偽不明,自由心證已窮時,法院仍無法得確切的心證,而將其不利益如何分配給某一造當事人……)

,我想應該是要比整理期刊論文考古題會更有實益的。


以上,共勉之!






回覆 小小研二生 在11/12/2007 9:20:07 PM的回覆:
小的對這個問題有一點小小的意見
想提出來跟開標題者和其他先進前輩們討論看看
如有不當之處還請指教

如babythinker前輩所說的
要考上國考應該要各科實力平均
這點小的深表贊同
不過在國考中的確"有些"科目的老師
"比較"喜歡拿自己寫的認為重要的文章來出
而這些老師其實也不是很多
所以只念這幾位老師近期的文章
而不是每科的文章都念
投資報酬率是不是會比較好呢??

當然像民刑這種博大精深的學科
或是行政法這種範圍無邊無際的科目
念期刊論文可能不如好好把本教科書念熟
但是像些發展蓬勃的科目
隨時都有些你聽都沒聽過的東西
那這種科目一個月期刊中"該看"文章也頂多兩三篇
加一加可能兩三天整理一篇就好
時間的花費應該還不算太多
萬一碰到
有念跟沒唸可能是分數十位數有沒有那個二的關鍵
而這一題對天才來說可能只是名次的問題
但對大多數的考生來講
這題可能就決定是天堂或是地獄

所以小的認為
念的科目或時間或哪些教授的文章可以討論
不過期刊論文似乎還是有一定的重要性

一點淺見
如有謬誤還請多指正
回覆 小小 在11/12/2007 9:21:24 PM的回覆:
我覺得期刊文章題還是有用的。
不是全部都要看。
應針對對特定老師、特定的科目。
千萬別鐵齒。
回覆 小小研二生 在11/12/2007 9:26:29 PM的回覆:
哇勒....
我落落長有的沒的寫一堆
結果下一篇幾句話就表達完了

看來廢話還是太多
對不起大家Orz
回覆 第二次考司法官 在11/12/2007 9:28:07 PM的回覆:
開版者所言甚是。
管見也覺得大可不必要為了期刊論文而浪費強化基本功的時間,其理由有二
一、期刊論文重要的沒有幾篇,太過鑽研,恐怕會顧此失彼,而且不符投資報酬率。如果需要這些資訊,其實很多補習班的外版書就已有整理了,在讀補習班的外版書時,你不知不覺也消化了很多期刊論文。就像很多人說王澤鑑的天龍八部要不要看,我覺得大可不必費心,因為重要的見解,補習班的外版書都有收錄,犯不著花太多時間一本一本、一篇一篇的去研究,畢竟考國考並非考研究所,國考只要求打擊面廣,盡可能的"亂槍打小鳥"不要就單一爭點論述太多,反而壓縮了其他爭點的時間。
二、若要念期刊論文,還不如把二十年份的考古題作熟,掌握基本題型,訓練解題能力,反而比讀期刊論文還要有效率。
三、期刊論若要讀,管見以為,在上廁所時可以翻翻。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2/2007 9:32:00 PM的回覆:
小小研二網友所言甚是,點出所有考生心中的痛,在觀察法研所的題目中這樣的情形的確還算常見。

司律的考試就還好。

不過話說回來,現在有那一家補習班(包括宇法)或市面上的補習用書,不會整理學說實務的最新見解。

問題就變成:既然補習班有整理,那麼自己還要整理嗎?

就像法律老問題,有肯定說、否定說與折衷說

每一說都有理由,也有根據,比方說肯定說我們可以想像,如自己整理比較有印象,補習用書更新的速度有限之類的。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如果我現在有2~3年的時間可以準備,那麼你說你要整理你認為重要的(比方說還活著據猜測會出題的典試委員的最新文章),那麼我沒有意見。

那麼如果,現在你只有一年的時間,以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科來說,你的選擇只有「做完20年份的考古題3~5遍」和「只能做20年份的考古題1遍」,但可以整理出最新(距離考前1年半)的所有重要典試委員的文章,但也是只能看過1遍。

我的選擇是:前者。

或許有人說要視情況、這是見仁見智。

然而,選擇權在你身上,你可以見仁見智,但到底是要做20年份的考古題3~5遍,還是只能做一馼,但可以多看20~30遍的「重要文章」。

你必須擇一,否則就是把時間拉長,不然就是兩頭空,這也是前輩常說看得多,不如看的熟。

我提出了我的選擇,那你呢?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2/2007 9:33:28 PM的回覆:
「第二次考司法官」網友:

比你晚發表,但你所言與我意不謀而合,亦比本人精簡!

回覆 babytinker 在11/12/2007 9:47:55 PM的回覆:
整理期刊論文還有一個「致命的缺點」

雖然「花時間不打緊」,卻會讓考生產生一種「錯覺」

,那就是「我實力已經很強了」:

我看了一篇最新刑法競合論或民訴有關訴訟標的的專論、或憲法有關社會權的文章,而且還打字整理摘要重點,我相信之後出有關競合、訴訟標的、社會權都難不到我了,我鑽研的心血果然有代價,唉,現在看補習班的書寫到我有關整理文章的部分都實在太簡略了,沒有深度!

我覺得這是很恐怖的「錯覺」,首先,文章再如何新、專,畢竟法學是千百年來的學問,要靠一篇專論吃遍相關的考點就已經存疑,另外,以文章為導向和以題目為導向的讀書方法應該並存,整理專論的時間可以多做考古題好幾遍,是否值得,況且就心理層面言,萬一該年度的刑法、民法或憲法,考的不好(也許不是你的問題,只是剛好已的較嚴,普遍低分,或出得太簡單,你的專論沒派上用場,大家普遍高分),對你的心理層面打擊是非常非常震撼的,因為大家都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獲,但考試卻不是這樣子的,不然比專比深,我們比得上博士生嗎!
回覆 第二次考司法官 在11/12/2007 10:11:53 PM的回覆:
正式的考試時間
四題二小時
一題的時間扣掉審題
你能有多少時間寫?
你能寫多少
就算你讀了再多
你也寫不完
一個題目大的可以寫好幾篇論文
但在考場上又不容許你
長篇大論

況且你如何能在大約二十五分鐘的時間
把你所學的
你所唸的
以最精簡的方式表達
才是最重要的

而且,為了怕掛一漏萬
你得亂槍打鳥
因為閱老師手上都有一份標準答案
他們把該題的爭點條例式列上
先看他手上的爭點你是否有提到
如有就有基本分
次看你寫的內容
再酌予加減分

因此讀了再多的期刊論文
不如作好基本功
勤練考古題
訓練問題意識的能力
進而解決問題

茲有附言
我還沒考上
以上所言
純屬無的放肆
回覆 babytinker 在11/12/2007 10:21:35 PM的回覆:
to   「第二次考司法官」:

說「無的放肆」太過沈重,若是限定需考上國考之人才能發言,本版至少少掉一半的主題。

你寫的很有道理,不用妄自菲薄,有對話有討論也算樂事一件!

我們只是正好處在國考這個生命階段而已……

今天不再上來了,多讀點書囉。

回覆 3豐 在11/12/2007 10:44:18 PM的回覆:
謝謝大家熱情的提醒與回應。

這些都是以前手癢的時候所整理的筆記,

想說跟大家分享一下。

如果有符合大家的需要,順便可以為大家節省一下時間。


感謝大家提供這個思考方向,

我會更努力地「務本」(將基本講義讀熟的)

也感謝在這寂寞孤苦的國考路上有你們這群良師益友提醒我的盲點。

謝謝,我會注意的。



回覆 張3豐 在11/12/2007 10:50:09 PM的回覆:
感謝babythinker兄 、小小研二生   兄、小小兄   、第二次考司法官兄         等各位先進所提出的建言

這都是寶貴的意見。
回覆 張3豐 在11/12/2007 11:08:10 PM的回覆:
也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其實,總結我目前的讀書經驗

我之前都有一個非常不好的習慣

就是,「我喜歡看新書」

例如:方律師的刑法總則,如果我於2005年購買方的刑總,如果2006又出新版,那我就會很心裡很癢,然後就又買了新版。結果新版的方律師刑總,又看一遍,結果還是不熟。


後來,看了一些考取經驗談,以及一些同學提醒我,我採改掉這個壞習慣。


所以,我現在的宇法老師民法、民訴講義仍然是用2005年版的。


後來我慢慢發覺,的確是用舊講義,比較有感覺啦。


只是,比較麻煩的是,當新修法時,就比較頭大。如果是宇法老師的民法民訴,那還不用擔心,因為宇法老師會出增補版。但有些科目,例如:身份法,我是用高點的許律師並上他的課,像今年修法,我就覺得有點頭大,因為修法前的版本,我很熟,但是針對新修法,許律師也出了新版了,當然,我還是買了新版,那我可能的作法是:在新版的許律師身份法將增補的部分用彩色便利貼給他貼出來,然後針對新版的書就只看彩色便利貼的部分。這大概是我目前想到的方法。不知各位先進有無更好的方法呢?



還有,整理月旦法學教室、本土、考古題以及講義的重點,是以前讀書會的一個習慣,其目的是要讓每個成員都能享用,而且電子檔不論保存、排版、列印、傳播、複製..等等,都比較容易,跟傳統手寫筆記比起來,其不受時空的限制,電子檔的傳遞,對於我們讀書會的組員而言,是較為方便的。我們以前,大概是3∼5個人,每個人每個月分配1∼2篇小文章或實例題,濃縮繕打完後,互相交換。

----------------------

先這樣

我去喝一下開水










回覆 張3豐---在談談我 在11/12/2007 11:36:27 PM的回覆:
依稀記得大三時,認識了一位學長,

他是將所有書本都用電腦打字的方式做整理

舉凡林鈺雄、林山田、吳庚.....等等的書,他全整理完了

後來,他也考上了律師司法官。


他也跟我推薦這個方法。

後來,我就卯起來整理,

我還記得我將林鈺雄的刑事訴訟法、宇法老師的民事訴訟法整理完後,剛剛好剩不到一個月就是當年度的律師高考,我也沒啥時間念其他書了。也是硬著頭皮去考。

更慘的是,我考完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竟然於相繼大修法,我所整理的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宇法老師的民事訴訟法隨即成為歷史資料。


我真是欲哭無淚啊。


--------------------------------------------

後來,我漸漸修正我的方式,亦即,就只針對「重點」整理,例如:刑法中的「信賴原則」、「客觀歸責理論」等重點而為整理,不再體系式的整理。因為如果要整本書都繕打,那還不如書看快一點,多看幾遍就好了。


那現在我是盡量不用電腦繕打重點,盡量用彩色便利貼貼一貼,重點多看幾遍。除非是超級超級重要,否則,我盡量還是以貼便利貼為主。

當然,偶而會手癢,就整理個幾個大重點或大爭點。

不然,一直整理,是會壓縮到背誦的時間。


我整理的資料,可多了,舉凡考古題、講義、文章......。

但是,我現在覺得,還是書盡量看多遍一點,比較好。







回覆 鼓勵 在11/13/2007 8:34:28 AM的回覆:
謝謝babythinker兄、3豐兄、小小兄、第二次兄各位大大
我覺得您們說的很有道理
從您們的字裡行間得到很多收穫。

我的出發點很簡單的,
因我苦於晚上體力不濟唸書時間不夠,
而白天雖然零碎時間很多,但是有個不喜歡別人唸書的主管,
沒法子做有效的利用。

後來在babythinker兄您2006年的討論,看到讀記憶小卡
而啟發我做小卡來利用零碎時間的念頭,
這樣就不用擺書出來被主管唸(還會加工作給我)
而且同事雖然有訂「月旦法學教室」,
慚愧的是沒有人去翻它(包括他自己),每一本都是新的
然後又看到政坤大大提到考前有念文章摘要

以上一切結合起來,
我就想:
何不利用上班零碎時間把雜誌翻一翻、把重點打成電子檔,
以後要復習可以直接看螢幕,又能強迫閱讀及練習抓重點,
主管也會以為我離不開電腦是有心認真辦公,
而且既然打成電子檔了,也想順便提供給考友們,
因為我想不是每個考生都有錢訂雜誌,
也不是每個考生都像我一樣,有棄之可惜又無法利用的時間去翻雜誌。

其實試做下來,每天敲一篇只花半個小時不到,
不過我認真讀了各位前輩的建議,
覺得很有道理
所以我想還是停止這樣的行為囉。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3/2007 9:30:20 AM的回覆:
我之前花了不少時間(大概15~20小時)做了約近100張的記憶小卡。


後來:

1.有些記得了,就丟了

2.買了一本五南的小六法,因為那本可以發在我褲子後面的口袋,體積夠小坐捷運時可以拿出來看,既方便又不用再打字作剪貼的功夫,所以就漸漸不再用記憶小卡了,而以法條為主。

3.有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定期互相詢背法條,記憶小卡的功能也被取代。

4.但在找不到人,記憶小卡應該對「兼職考生」仍有一定的存在價值。


最後,

我不是說「不能整理」,我只是認為時間要花在刀口上,像我自己最近有整理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頁71的文章,原因無他,因為那是出題老師自己的題解。

我得到的收獲是,以前在討論185-4時,我都一定會把遺棄罪加進來,現在會注意這並非絕對(詳情請看文章內容),另外,像未遂時,一定要討論是否著手實行,雖然是「常識」,但總是容易忽略,而寫在「因犯罪行為不發生結果,是為未遂」的錯誤邏輯。其他的雖然看似重要,但對我已是「枝微未節」了……

不過,說真的,看了那個「題解」後才知道,為什麼國考能拿50分就算高分的了,唉……

Q

甲在尾牙餐會上喝了不少酒,餐會結束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達千分之一。甲踉踉蹌蹌離開飯店,雖也意識到自己已無法直行,但仍決定冒險騎機車回家。途中為了抄近路而於某單行道窄巷內逆向急速行駛,不慎撞倒路邊的拾荒老婦乙,乙因頭部著地而陷入昏迷。甲見夜色昏暗且四下無人,心想乙若再被後方來車碾斃便死無對證,於是任由乙橫躺在馬路上,打算逃之夭夭。未料機車受此猛烈撞擊後已無法再發動,甲便將之停放在路邊的停車格,步行逃離現場。十分鐘後恰有巡警經過,見乙倒臥在馬路上立即電召救護車。急救處理後,乙僅有輕微腦震盪而無大礙。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96年東吳法研)

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頁71)20079月題解重要爭點整理:

(一)§185-3分成絕對及相對無駕駛能力,區分實益,後者需有其他事實佐證

(二)「傷害」的涵攝寫法:已屬身體完整性受到侵害的傷害結果

(三)「因果關係」的寫法(頁72):
一個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條件……自屬製造了不容許之風險,而此一風險也的確在結果中實現,具備客觀可歸責

(四)§185-4
1.肇事:指發生交通事故
2.對於行為人就此事故之發生是否須屬可歸責(有過失),學說上有不同看法。
3.逃逸:非指肇事者物理上離開現場,而是在於未為適當處理(有不作為犯的性質)

(五)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1.寫法:甲對於建構作為義務(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資格)的前提事實有所認知

2.未遂的話:一定要寫出「著手」的爭點,不能將「犯行未既遂」當作未遂犯唯一客觀要件,隻字未提著手實行。

(六)無須討論遺棄罪是否成立
§294Ⅰ所規定的消極遺棄罪與不純正不作為的殺人罪在客觀面完全相同,因此只能透過主觀構成要件(故意)來區分兩者。

(七)競合

1.§55所規定的法律效果「從一重處斷」,並非「僅論以重罪」,學說認為處於想像競合的所有罪名,都必須在主文表示(有不同意見)

2.殺人未遂與肇事逃逸罪,透過一行為違犯,究屬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須視§185-4的保護法益而定,有「生命身體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保障」、「民事請求權保障」及「責任釐清利益、確認利益之保障」學說,除第一種會構成法條競合而適用殺人未遂罪外,其餘都是想像競合。

3.實質競合的寫法(頁77)
「過失傷害與危險駕駛罪從一種處斷,肇事逃逸與殺人未遂從一重處斷,這兩部分的罪名透過從一重處斷的量刑規則分別訂出宣告刑後,此二宣告刑再依實質競合的規則(§51)定出「執行刑」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1/13/2007 10:49:59 AM的回覆:
板主大

可惜了,我才打算好好利用本版

也許是無緣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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