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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初審 未成年扶養方法協議未成由法院裁定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12/2007 10:40:13 PM
發表內容 今日晚報   2007.11.12    
中央社
立院初審   未成年扶養方法協議未成由法院裁定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未成年子女扶養方法,若當事人協議未成,可由法院裁定。   

             現行條文明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等認為,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功能日漸式微,另避免親屬會議組成不易,影響未成年人生活,擬具修正條文主張未成年人扶養方法,當事人無法取得協議時,改由法院介入。   

             列席的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謝碧莉則指出,全台地方法院僅二十一所,不見得能迅速有效解決當事人爭議,且公權力介入雙方對簿公堂,無助當事人間的家庭和諧,修正條文對受扶養人未必有利。   

             但全案經司法委員會上午討論後,仍通過楊芳婉等提案,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因顧及司法院有不同意見,會議主席楊芳婉裁定,修正草案交院會二讀前須經朝野協商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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