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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怎樣才算真正結婚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13/2007 7:36:04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1.13    
怎樣才算真正結婚
鄭雲鵬

             貴報十二日「結婚請客不算數,登記才有效」報導了民法親屬編關於婚姻的形式要件的修正,其實這項修正對我國現有的婚姻及法律制度影響深遠。不僅法院公證結婚及政府集團結婚儀式將成為絕響,對將來婚姻效力的法律認定,亦將造成問題。   

             依修正後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項規定,雖然符合國際潮流,但卻因欠缺配套措施,首先發生的問題即在關於婚姻發生效力的認定。依據一般習俗,男女結婚通常有舉行婚姻儀式,而結婚登記往往係在舉行結婚儀式之後。   

             但因婚姻儀式到結婚登記有一段空檔時間,在這段空檔時間內,男女關係係呈現法律真空狀態,如果有個意外萬一呢?例如男女雙方在前往戶政事務所途中發生車禍意外死亡時(日本方面即發生男女雙方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剛踏入戶政事務所門口時,發生關東大地震,兩人被倒塌的建物壓死,雙方家屬因繼承關係大打官司的案例),因尚未完成結婚登記,夫妻關係將不成立,不僅與人民的法律感情不符,而且影響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而在登記婚的規定下,只有結婚儀式不能算有效婚姻,即令已簽署結婚證書,在尚未登記之前,婚姻仍屬無效;且與協議離婚登記相同,對於拒不辦理結婚登記者,無法律上請求強制登記的效力,將來騙婚或婚姻詐欺的情形可能增多。   

             此外,法務部關於登記婚的構想,即是由戶政事務所的人員擔任證婚人的地位,必須確認當事人結婚的真意,就我目前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審查權限的性質而言,是屬形式審查,可否實質確認當事人結婚真意,頗有疑問。又以目前戶政事務所龐大的工作量,戶政人員可否擔當實質審查工作,仍待進一步觀察。   

             法務部民法親屬編修法委員戴東雄教授即指出,依德國立法例,其登記婚的結婚形式要件較為周延,依其規定,結婚當事人應在戶政人員面前表示結婚之意願,即使非戶政人員,但在戶政事務所內主持結婚儀式時,其結婚仍視為合法。結婚當事人雖未在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意思表示,但只要雙方當事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逾十年,或其中一方已死亡而其曾以夫妻關係生活至少有五年時,亦能視為有結婚之戶籍登記。   

             我國由公證人主持婚姻儀式的公證結婚制度,具有優良傳統,並頗受社會大眾肯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公證結婚儀式中,公證人首先即須先確認當事人結婚的真意,又依公證法第七十條規定,對於無效的法律行為或違反法令的事項,不得作成公證書,因此公證人就公證結婚事件有嚴格的審查權。   

             由於民法親屬編登記婚制度欠缺配套措施,亡羊補牢之際,除應廣加宣傳,結婚應先辦登記後辦儀式外,長期而言,應參考德國立法例,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增設但書規定。例如當事人如有舉辦公證結婚儀式,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男女雙方有夫妻關係存在,亦可認為有發生結婚之效力,並可推廣公證制度,以預防糾紛。(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
回覆 畢業生 在11/13/2007 8:45:31 AM的回覆:
貴報十二日「結婚請客不算數,登記才有效」報導了民法親屬編關於婚姻的形式要件的修正,其實這項修正對我國現有的婚姻及法律制度影響深遠。不僅法院公證結婚及政府集團結婚儀式將成為絕響,對將來婚姻效力的法律認定,亦將造成問題。
~~~~~~~~~~~~~~~~~~~~~~~~~~~~~~~~~~~~~~~~~~
將來改成登記婚了
婚姻效力的法律認定
當然是看有無登記的公示方法

那有什麼問題
回覆 畢業生 在11/13/2007 8:48:02 AM的回覆:
依修正後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項規定,雖然符合國際潮流,但卻因欠缺配套措施,首先發生的問題即在關於婚姻發生效力的認定。依據一般習俗,男女結婚通常有舉行婚姻儀式,而結婚登記往往係在舉行結婚儀式之後。         
~~~~~~~~~~~~~~~~~~~~~~~~~~~~~~~~~~~~~~~~~
新制度的實行
本來就會有人不習慣
也可以先辦結婚後儀式
有何不可
回覆 畢業生 在11/13/2007 8:50:15 AM的回覆:
但因婚姻儀式到結婚登記有一段空檔時間,在這段空檔時間內,男女關係係呈現法律真空狀態,如果有個意外萬一呢?例如男女雙方在前往戶政事務所途中發生車禍意外死亡時(日本方面即發生男女雙方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剛踏入戶政事務所門口時,發生關東大地震,兩人被倒塌的建物壓死,雙方家屬因繼承關係大打官司的案例),因尚未完成結婚登記,夫妻關係將不成立,不僅與人民的法律感情不符,而且影響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
不要用個案的個人利益
去捨棄掉公益上的考量
何謂公益上的考量
請參閱修正理由

回覆 畢業生 在11/13/2007 8:52:34 AM的回覆:
此外,法務部關於登記婚的構想,即是由戶政事務所的人員擔任證婚人的地位,必須確認當事人結婚的真意,就我目前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審查權限的性質而言,是屬形式審查,可否實質確認當事人結婚真意,頗有疑問。又以目前戶政事務所龐大的工作量,戶政人員可否擔當實質審查工作,仍待進一步觀察。         
~~~~~~~~~~~~~~~~~~~~~~~~~~~~~~~~~~~~~~
戶政單位不像法務部是大部會
資源沒有那麼多預算也沒有那麼多
事實上戶政單位中
法律背景的人極少
回覆 畢業生 在11/13/2007 8:55:58 AM的回覆:
是可以討論
讓公證制度成為登記婚制度的補充規定
但是現在條文是否適合應逐條審查
回覆 123 在11/13/2007 9:49:39 AM的回覆:
之前報導吳宗憲一直認為他沒有結婚
因為他只有請客沒有登記
以儀式婚有時候會舉證困難
所以登記婚還是有他的好處的
畢竟一切以登記為主
也可以先登記完再辦請客
有何不可呢
用登記婚的話
爭議會比用儀式婚少很多吧
畢竟你在哪一年哪一天請客誰知道呢
身份證拿出來看有配偶就是結婚了最準
也不會發生請客請一請又拖著不去辦結婚到處留情的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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