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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新開展」研討會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1/13/2007 2:09:22 PM
發表內容 http://sharing.168city.com.tw/web/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Y100
回覆 p 在11/13/2007 2:13:59 PM的回覆:
http://sharing.168city.com.tw/web/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Y100 
回覆 p 在11/13/2007 2:15:00 PM的回覆:
http://sharing.168city.com.tw/web/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Y100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7 3:36:32 PM的回覆:

有些傷腦筋

12月22日,時間蠻晚的,但資訊又是新的。
回覆 asparagus 在11/13/2007 4:56:21 PM的回覆:
老師
靠您了
回覆 轉學生 在11/13/2007 6:06:15 PM的回覆:
看許士宦的文章
不知夠不夠......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13/2007 6:25:34 PM的回覆:
老師可否仍按照進度錄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課程
待該會議結束另增列該會議之重點便可
不知可否?
回覆 naoki 在11/13/2007 7:25:25 PM的回覆:
如果因此教材有修改,
不知道能不能從下載區補齊?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7 9:44:03 PM的回覆:
老師可否仍按照進度錄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課程
待該會議結束另增列該會議之重點便可
不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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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五個老師許士宦、王志誠、鄭有為、沈冠伶、曾品傑如果談到的問題範圍很廣,怎麼增列該會議之重點呢?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13/2007 10:18:53 PM的回覆:
問題是,五個老師許士宦、王志誠、鄭有為、沈冠伶、曾品傑如果談到的問題範圍很廣,怎麼增列該會議之重點呢?
----------------------------------------------------------------------------------
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課程是否會稍微往後延些日子?
抑或是先行錄製「非訟事件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7 10:25:40 PM的回覆:

陷入苦惱
回覆 dura-Ace 在11/13/2007 10:34:00 PM的回覆:
老師,我建議還是照原定計畫出債清,如果有新的要補充,可以在討論區上曉喻同學,因為基本概念的熟悉度應該比誰出題的投資報酬率高啦!謝謝!!
回覆 小旋風 在11/13/2007 10:53:44 PM的回覆:
老師,我建議可以先製作及寄送非訟事件法,等補充完研討會記錄後,再寄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不知可否?這樣可以兼顧課程的研讀又可以獲得新訊息。
回覆 查理王 在11/13/2007 10:57:12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上面同學的建議不錯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13/2007 11:22:01 PM的回覆:
提供學生意見如下
我利用上星期連休四天假之機會
把第五堂至第十二堂的「破產法」給全聽完
老師曾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說是簡易版的「破產法」
而以法條內容架構而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部份建立在「破產法」上。
而老師在上「破產法」時也詳細講解「債務清理法草案」的相關內容
故若認為該次會議討論事項極為重要
那應該優先錄製「非訟事件法」為宜
一者「非訟」無新修法(物權、親屬已大修,繼承尚未得知)
再者等該會議結整亦可將其重要內容收入其中
畢竟以上述學者而言
有幾個重量極人物且極有可能是出題者
不知學生愚見是否可採??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7 11:35:26 PM的回覆:
我利用上星期連休四天假之機會
把第五堂至第十二堂的「破產法」給全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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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聽得這麼快,不過我教材可是做很久的!(苦笑)
回覆 Dura-Ace 在11/13/2007 11:52:36 PM的回覆:
提供學生意見如下
我利用上星期連休四天假之機會
把第五堂至第十二堂的「破產法」給全聽完
老師曾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說是簡易版的「破產法」
而以法條內容架構而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部份建立在「破產法」上。
而老師在上「破產法」時也詳細講解「債務清理法草案」的相關內容
故若認為該次會議討論事項極為重要
那應該優先錄製「非訟事件法」為宜
一者「非訟」無新修法(物權、親屬已大修,繼承尚未得知)
再者等該會議結整亦可將其重要內容收入其中
畢竟以上述學者而言
有幾個重量極人物且極有可能是出題者
不知學生愚見是否可採??
----------
非訟法理部分,老師在民訴有提過,

其他非訟定管轄、聲請人、條文要件上並無太多法理,

裁定部分老師民訴也提過!

其餘法人登記、拍賣、親子、繼承程序、商事程序,老師在民法、商法都有提過啦!!

債清條例雖是小破產法,法理與破產法、債務清理法草案多雷同,但感覺債務財產人保全那節考試應該會有難性,還是有待老師指導!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14/2007 12:23:23 AM的回覆:
連休四天假當了四天的宅男
整天就是窩在房間一直聽一直聽
不知是幸福還是辛苦
有些內容我用1.4倍速聽過
有些部份難度較高則用普通速度
例如:破產人於破產宣告前與他方當事人所成立之雙務契約,於破產宣告後繼續存在。
這部份就有點難
不過老師真的重複講了很多遍
我自己又把講義的內容重新打在一張A4的紙張並縮小字體加了一些自己想法進去
給各位參考吧

超級重點
一般雙務契約

破產人於破產宣告前與他方當事人所成立之雙務契約,於破產宣告後繼續存在:

一、破產人已履行完畢,他方當事人未履行者:
            於此情形,他方當事人之債務不問係財產上之給付請求權,或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等請求權及其他從屬權利,均應歸屬破產財團(§82Ⅰ)。

二、他方當事人於破產宣告前已履行完畢,破產人之債務為財產上給付而未履行完畢者:
            (一)他方當事人得解除契約,破產人因此應返還之給付(民§259),仍屬破產債權。
            (二)他方當事人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賠償(民§260)或違約金等請求權,乃因破產宣告後不履行而發生,不得為破產債權(§103(3))而為除斥債權。

三、雙務契約於破產宣告時,雙方均未履行完畢者:
            (一)雙方應為之給付均為財產上給付時:
                     1.破產管理人認為履行對破產財團並無不利益時:破產管理人得履行破產人之債務(§96(2)前段財團債務),而請求他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但應得監查人同意(§92(8))。
                     2.破產管理人認為請求履行雙務契約對破產財團不利益時:破產管理人得逕行拒絕為履行,迫使他方當事人解除契約以解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違約金不得為破產債權,應認為係除斥債權(§103(3))。
                     3.他方當事人亦得先履行其給付(認為對己有利時),而以破產人應為之給付為財團債務而行使其權利(§96(2)後段財團債務)。(第一重選擇)
                     4.他方當事人不想履行時(認為對己不利時),於破產管理人未提出給付前,得依民法§264或§265規定之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自不待言。(第二重選擇)

         (二)雙方應為之給付,均非財產上之給付時:此固與破產程序無關,唯:
                  1.破產人因他方當事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請求權,應歸屬為破產財團。
                  2.他方當事人因破產人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違約金請求權,則為除斥債權。

         (三)破產人債權為財產上之給付,他方當事人之債務為非財產上之給付:破產人應拒絕履行,而由他方當事人解除契約,他方當事人因此而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請求權仍非破產債權。(師:如此不見得對破產人有利)

         (四)破產人債務為非財產上給付,他方當事人債務為財產上之給付:破產人履行時,他方當事人應為之給付歸屬破產財團;他方拒絕對待給付時,其給付請求權或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請求權,亦均屬破產財團。

PS.WORD中圓圈數字怎麼打啊??
回覆
李俊德 在11/14/2007 12:58:19 AM的回覆:
WORD中圓圈數字怎麼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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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

符號

選MS   Gothic的字體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14/2007 7:13:52 AM的回覆:
謝謝   老師解答
有時覺得老師還滿像土地公的
真是有求必應啊!!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1/14/2007 7:27:39 AM的回覆:
使用自然輸入法   用(   )包起來      也會自動變成圈起來喔
回覆 *.* 在11/14/2007 9:09:45 AM的回覆: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研習班   (96/11/24)   
http://ms1.tabf.org.tw/Mailhunter_a/click.aspx?url=http://www.tabf.org.tw/tw/tra/TR_class_detail.asp?class_period%3D27426_3&project_no=338&user_no=77619&Link_no=180&Trace_No=29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種子師資培訓班   (96/11/24--96/12/01)   
http://ms1.tabf.org.tw/Mailhunter_a/click.aspx?url=http://www.tabf.org.tw/tw/tra/TR_class_detail.asp?class_period%3D27427_2&project_no=338&user_no=77619&Link_no=181&Trace_No=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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