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破產法問題
發表人 彰化小N  

發表日期

11/13/2007 9:35:0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老師在講解破產法第16條(5-1堂)的相對無效與75條破產宣告後,所為的處分行為通說所採的相對無效(7-1堂),為何說明75條時提到善意受讓,而說明16條沒有提到,感覺好像75條的相對無效是傳統見解(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而16條是新說的見解(僅法規所欲保護之人得主張無效),是這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7 9:51:24 PM的回覆:

都是一樣的觀念

不一樣的是法律條文的規範方式不同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