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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第244條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1/14/2007 9:39:34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與各位高手

民法244條第一項之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有害及債權者"實務上均以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為判斷標準,而計算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的時間點究以行為時為準,抑或以起訴時為準,學生以為應該以行為時為準,但學生有一疑問,如果行為時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可是起訴時積極財產已大於消極財產,還有撤銷之實益嗎?還可提起撤銷訴訟嗎??
   
謝謝

回覆 學生 在11/14/2007 9:20:43 PM的回覆:
老師及各位高手煩請抽空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4/2007 9:40:03 PM的回覆:

我認為不可以

而且有無害及債權,認定之時點恐怕要更後面,言詞辯論終結時。

畢竟,撤銷權為債之關係相對性之例外,應從嚴解釋。
回覆 學生 在11/14/2007 9:56:1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學生的堆論是,雖然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規定認定詐害債權的時間點,但是同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所為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基於體系解釋,第一項債害債權認定之時點自無理由為不同之認定,若以言詞辯論時為認定詐害債權之時點,則是否得撤銷債害行為,起訴時無從確定,如此,是否有違法律安定性及交易安全.
回覆
李俊德 在11/14/2007 10:10:51 PM的回覆:

甲負債約五千萬,甲唯一之財產為一市價三千萬之豪宅一棟,甲將其以一千五百萬之價格出賣於知情之乙。

甲之債權人丙,乃起訴撤銷甲乙之買賣及讓與行為。

乙急欲轉手他人,委請仲介公司估價,孰知一經檢測,該豪宅竟是輻射鋼筋屋及海砂屋,仲介公司表示無法賣出.............。

試問,債權人此時你還撤不撤銷?
回覆 學生 在11/14/2007 10:30:5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老師的意思學生了解,不過老師這個例子似乎是有無訴之利益的問題,而非有無理由之問題,不知道學生理解有無錯誤,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1/14/2007 10:48:55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不正是如此嗎?
回覆 學生 在11/14/2007 10:54:36 PM的回覆:
學生瞭解了,謝謝老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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