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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朝野達初步共識 成年監護可望修正施行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1/14/2007 12:26:18 PM
發表內容 2007/11/13      
標題   朝野達初步共識   成年監護可望修正施行   
內容   
立法院今(13)日協商民法總則編、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達成初步共識,維持「禁治產」用語,並修正禁治產宣告要件,把現行「禁治產宣告」一級制改為「禁治產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保障其他心智缺陷未達禁治產宣告程度,如患有帕金森氏症、阿茲海默症的老人或精神病患者,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最快,條文經院會三讀且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由於社會各界反應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內容過於簡略,同時難以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的成年監護問題,凸顯現行制度對成年禁治產人的權益保障不夠完善。鑑於成年監護制度的重要性,立法委員楊芳婉在本會期輪值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時,即安排審查及朝野協商「民法成年監護修正案」,期能儘速通過更完善的成人監護制度。

對於社會大眾期待將「禁治產」改為「監護」用語,楊芳婉表示,由於「禁治產」用詞不只存於民法中,憲法、民事訴訟法、非訴事件法、法律扶助法、公證法、地方制度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人民團體法、地政事法、集會遊行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還有其他牽涉「人」的資格等法律條文都存有「禁治產」用語,只要一修改,勢必牽一「法」而動全身,是以,首要考量的是,讓制度先行通過,並提早施行(原司法院研擬二年準備期,經協商後改為一年),「禁治產」名稱下會期再與其他法律一併修正。

楊芳婉另指出,未來監護人在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房屋等行為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以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
   
回覆 p 在11/14/2007 12:28:12 PM的回覆:

日期   2007/11/12   
標題   司法委員會   
內容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提存法修正草案」,規範提存法修正施行前,已逾法定十年期限的清償提存事件,若因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公告,但提存物已解繳國庫者,受取權人得於提存法修正施行隔天起兩年內,聲請領取,但以卷宗尚未依法銷毀者為限。

   

提存法施行至今逾七十年未修正,地方法院雖設有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業務,但包括提存所應合法送達及公告提存書給受取權人等規範均未明定,以致提存所處理清償提存事件常衍生爭議。

   

立院司法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規範提存所有義務告知受取權人。至於提存書在提存法修正施行前未送達給受取權人,且提存物尚未解繳國庫者,提存所應補行送達,受取權人得於送達生效隔天起兩年內聲請領取。

   

凡已解繳國庫的提存金應由國庫給付利息,以實收的利息照付給受取權人,利息支付的計算期間以五年為限。

   

為確定提存人身分,以利後續清償程序進行,初審條文增訂,若提存人為自然人,提存書應詳載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可辨別身份證件字號。

   

若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提存書應明確記載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名稱並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也應於提存書載明。

   

為保障提存人權益,提存所受理提存物後,若提存出於錯誤、提存的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所可將提存物返還提存人,但返還提存聲請,須於提存日的隔天起算十年內辦理,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若因假執行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或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等因素,提存人的擔保人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裁定,全案處理完畢無須交朝野協商,逕送院會處理。9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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