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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400萬愛的本票 判變心郎兌現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11/15/2007 5:30:30 AM
發表內容 400萬愛的本票   判變心郎兌現   
〔記者阮怡瑜、張協昇、孫義方/綜合報導〕「變心」要付400萬!

男方要撤銷   被法院駁回

彰化縣洪姓男子為了證明對女友愛情的忠貞,簽下一張金額高達400萬元的本票作為愛情保證,2人分手後,女方持本票要求洪某支付,洪某不願支付「變心錢」,告上法院請求撤銷,法官審理後,認為確實是洪某變心,因此須執行該本票的支付義務。

住在中市的當事女子昨隔著對講機,接受記者簡單訪問時表示,她沒有與洪姓前男友簽什麼「愛情本票」,洪某是她大學學弟,兩人交往期間洪某因念書、當兵沒錢由她供應,並向她借錢,洪才會簽下本票。洪某事後避不見面,手機號碼都換了,她才會聲請強制執行。

洪某向法官表示,他與大學學姊相戀8年,直到93年間,雙方開始有口角,為了證明自己的真心,在女友要求下,簽下一張400萬元本票,擔保自己2年內不會另結新歡。

洪某指稱,想不到簽立本票後,女友開始疏遠他,甚至盜領他戶頭裡的存款,並搬離2人同居地,不久後就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查封他的薪水,但他根本沒有變心,是女友不願與他繼續交往,本票執行條件未成立,請求法官撤銷本票的執行。

但女方向法官指出,自己用情很深,雙方交往期間,包括房租、水電費、保險費等,幾乎都由她支付,想不到男友另結新歡,但為了補償她多年付出,才答應以金錢補償,所以該張本票其實是男友已變心後,答應給付的精神慰撫金。

女確擁本票   法官認有效

法官審理指出,洪某換掉自己原本的所有電話,讓女方無法聯絡,且法院準備強制執行後,又多次在女方電話中留言,表示希望針對錢的事情再談一談,可見洪某確實認為自己有錯,願意付錢給女方,只是嫌金額過高。

判決指出,在女方確實持有本票下,男方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簽立該本票是被騙,或有其他妨害本票法律效益成立的情況下,其要求撤銷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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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票有效否   法界有異見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一名男子以400萬元作為自己的愛情擔保,想不到與女友分手,真的面臨法院強制執行400萬元本票支付義務的窘況,但「愛情本票」是否有違反善良風俗,而不具法律效益,也引起法界不同的看法。

法界人士表示,有別於性交易的直來直往,銀貨兩訖,有人包養小老婆,為了滿足「慾」望,訂下諸如「包養合約」與「性愛合約」。合約明訂一方要給多少錢,另一方要提供一定嘿咻次數,若違約則須賠償。雙方一旦翻臉鬧上法院,拿合約內容當證據,法院都會依民法第72條規定判合約無效。

彰化地院審判長許旭聖表示,類似愛情本票之類的包養契約,無論是哪一種,只要內容牽涉到「人體」的「使用」,如肉體接觸等規定,就已符合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的規定,反之,若愛情本票簽訂時,雙方的真意是基於互許感情堅貞,在此前提下,是否有違善良風俗,則尚有討論空間。

但許旭聖也表示,愛情本票還牽扯到票據相關規定,原則是本票的法律效益是「見票付錢」,但當事人仍可透過「原因關係」來解釋本票簽訂的前因後果,例如被逼迫或被騙,爭取本票無須執行。

但也有資深法官表示,愛情本票的本意就是要透過金錢的束縛,讓另一個人跟自己繼續交往,這已違反善良風俗,而且雙方實質上也沒有真正的債權關係,本票不應該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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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見以為,
原因關係,
也許可能是附停止條件的贈與,
或某種無名契約(約定有違約金)...
獻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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