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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遺產還完債務勾銷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1/16/2007 7:13:36 AM
發表內容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遺產還完債務勾銷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4099129.shtml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11.16   03:30   am   
   
      
   
立法院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法草案,日後未成年子女繼承時,僅須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
記者林錫銘/攝影   
引發不公平爭議的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正將可避免無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或七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必須承擔父母、親長等被繼承人留下的龐大債務,造成「父債子還」的不公平現象。

為了讓更多的弱勢繼承人能受惠,朝野立委也一併協商施行法的規定,讓新法施行前三年內的案件也能適用,但設有「以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為限」的條件。此「溯及既往」規定將逕付二讀。

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繼承人將不必繼承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例如父母為人作保,原本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新法實施後,子女繼承父母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將不包括該項作保的債務責任。

另一修法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已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近來時有未成年人受父母債務牽累,致無謀生能力卻背負上千萬元債務的案例,屢經媒體報導,引發重視。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這項修法讓台灣從野蠻國家進步到比較文明的國家,但只是初步勝利,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仍須繼承債務,只是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未來目標是「完全限定繼承」。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吳秉叡、賴清德等人強烈主張繼承債務不應包括保證債務,以免父母作保連累子孫。這項意見獲朝野支持,列協商結論。

楊芳婉表示,這項修法的緣由,主要是有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以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或因不懂法律,而遲誤辦理限定繼承的時間。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採限定繼承原則。   
   


   

   
   
回覆 p 在11/16/2007 7:14:33 AM的回覆:
若全採限定繼承   恐會擾民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4099126.shtml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11.16   03:31   am   
   
      
   

   
國內每年平均約十四萬人死亡,民調顯示約百分之七點一一、一萬名死者家屬繼承到債務;不久前,國內即發生嬰兒一出生就背負先人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法務部指出,民法繼承編自民國已逾廿年未再修正,「父債子還」的觀念,早已不符現代「以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原則;過去緊密的家族關係已改變,家族成員各自獨立成家生活,關係趨於鬆散,讓越來越多人可能遇到「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外界對於繼承編修法的規定,有人提議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部改為限定繼承,有人建議部分繼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或第二順位繼承改採限定繼承。法務部民法繼承研修專案小組到上個月底,已開過五十五次會議討論相關修法,決定了未成年子女只要負「債務不得超過債權」的限制債務責任。

法務部官員分析,如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面修法改採限定繼承,依目前法院實務,繼承人要向法院提報財產清冊,法院目前平均需一年時間處理;在法院處理期間,所有遺產須凍結不得使用,對民眾的弊可能大於利,而一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法院案件量暴增,處理時間勢必更長。

對多數沒有繼承債務的民眾而言,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的程序,反而顯得像擾民政策,等於幾乎全民都要上法院,社會成本太高。

法務部民調均顯示,多數民眾認為現行繼承制度有修正必要,其中又以對未成年繼承人「欠缺特別保護」,被認為是首要改善之處;將近六成五的民眾對現行繼承制度並不了解,顯示如何讓民眾了解自身權益,有待政府努力。   

【2007/11/16   聯合報】
   
回覆 p 在11/16/2007 7:29:43 AM的回覆:
父母作保欠債   子女可不還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何孟奎/台北報導】   2007.11.16   03:50   am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15)日召開審查會議,協商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文保護弱勢繼承人僅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而現行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期間也將延長,該條文將由民進黨等黨團提案逕付二讀,可望於本會期通過。

由於未成年子女繼承龐大債務爭議頻傳,立法委員紛紛主張修法,法務部日前提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強調以保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繼承人為原則,並兼顧交易安定。未來繼承人繼承之債務若為「保證債務」,比如父母幫他人作保所欠債務,子女可不再負償還義務。

新法兩大保障機制,第一是增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明文限制弱勢繼承人須清償的債務,不得超過所繼承的遺產,且以「限定責任」取代「限定繼承」,限縮責任範圍,可以免於全面限制繼承所須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問題。

新法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採「完全保護主義」,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強制限定繼承」,不須呈報,追溯期三年。溯及既往部分,將增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朝野決議今日院會將該條文逕付二讀,與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此外,新法修正為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人,皆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起算三個月內(原規定為兩個月)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即可,可以避免過去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期限及起算點,繼承人因為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來不及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的事情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考量遺族在被繼承人「百日」前通常較為忙碌,容易忽略相關細節,新法改為繼承人在「知悉」其能夠繼承的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居延遺產申報期間,法院得依繼承財產狀況給予一到三個月期間,讓繼承人充分準備遺產清冊。

立委楊芳婉說,一些父親或母親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限定繼承可解決部分問題。

【2007/11/16   經濟日報】
   
回覆 p 在11/16/2007 8:02:10 A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7.11.16    
未成年限定繼承   父債子還解套
姚盈如、羅暐智、林諭林、劉鳳琴/台北報導

            父母債務子女償還現象解套!立法院十五日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達成重要共識,未來繼承人將不必再繼承父母為人作保的債務;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將改採「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為限清償債務,超過部分的債務將一筆勾銷。上述情況都追溯三年內均適用。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完成限定繼承修法協商,朝野協商代表都已簽字,下周三將加開院會完成二、三讀。由於原先朝野有爭議的國民黨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條款,法務部認為對銀行、社會衝擊太大,國民黨退讓一步,朝野歧見消除,下周應可順利三讀。   

             父母作保負債   子不用還   

             修正草案不僅更保障未成年人,也加強對已成年繼承人的保障。非常重要的一項修正,是排除父母為他人作保欠下的債務為繼承範圍。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說,債務分為保證債務及非保證債務,此次修法排除「父作保,債子償」的不合理情況,並明訂追溯期為三年,「雖沒有一百分,至少也有六十分!」   

             原本規定限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清冊,改為「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聲請延展期限,換句話說,還可以超過三個月以上。   

             保障未成年人   強制適用   

             昨天協商版本也修改現行「拋棄繼承」規定,將其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若要跟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時間也同樣放寬為三個月。   

             為杜絕「幼子背父債」悲劇,朝野協商版本雖仍維持「概括繼承」原則,但做出重大修改,讓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的禁治產人(如精神障礙者、植物人)都必須強制適用「限定繼承」規定,也就是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如果草案能順利過關,對於未成年及弱勢族群將是一大保障。   

             幼子背父債悲劇   可終矣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國民黨立謝國樑均表示,一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也因不懂法律而遲辦限定繼承,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所以他們排除萬難,做了此項大幅修正。   

             參與協商的親民黨立委李復甸透露,與會委員對於是否該溯及既往、幅度有不同意見,最後顧及社會財產交易關係的安定,大家同意折衷為三年。   

回覆 p 在11/16/2007 8:03:24 A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7.11.16    
繼承法翻修   保障弱勢
姚盈如、羅暐智/新聞分析

             立法院昨天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協商,對於繼承人的權利保障堪稱一大躍進,更是我國繼承法制有史以來最大變動。   

             過去「父債子還」的觀念在民間根深蒂固,這樣的原則也反映在民法繼承的規定當中。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除了概括繼承,民眾還可以依法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父親留下五十萬遺產、一百萬債務,子女只要清償五十萬債務,其餘即可一筆勾消,不必負擔全部債務。   

             但要聲請限定繼承,有一定要件。依現行法,限定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不少民眾因為缺乏法律常識,不知道有此規定;再者,有些家庭離異、或父母親人失聯已久,死亡時子女根本無從得知,錯失主張限定繼承時效,導致幼年子女無故繼承大筆債務,造成許多社會悲慘事件。   

             依照協商版本,以後廿歲以下的未成年繼承人,可不必再擔心上述問題、由法律強制規定改採限定繼承。相較於現行法自父母「死亡時」就開始起算時效,協商版本改為子女「知悉(父母)死亡時」起算,對於父母失聯的成年子女來說,也是一大保障。   

             其實,先進國家多採取「限定繼承」原則,雖然法務部認為,全面改限定繼承會讓訴訟案件增加,但站在社會公義及保護弱勢的角度,確實較為合理。   

             況且,「父債子償」是舊有思維,本來就沒道理,比如信用貸款,個人用信用去貸款,欠債未償還完畢就死亡,這樣的債務如果要兒子來負擔,是否表示兒子也繼承老爸的信用?

回覆 p 在11/16/2007 8:16:18 AM的回覆:
父債豈可嬰童扛   修法杜絕   
償還額度以繼承遺產為限   實施後擬回溯3年   

【蘇聖怡、鄧玉瑩╱連線報導】不少弱勢族群子女不熟悉法令,在親人過世後不懂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年幼子女要背負長輩債務;立法院昨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未來將對債務人未成年子孫及遭禁治產宣告人採取「完全保護主義」,讓償還債務額度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以杜絕許多未成年子女、甚至剛出生嬰兒被迫繼承大筆債務,一生永無翻身之日的不合理現象。   


   

保護弱勢
修正條文並擬定回溯條款,在《民法》繼承編相關修正三讀通過,正式實施後回溯三年,只要繼承者符合未成年及受禁治產宣告的條件,就依照「限定繼承」原則實施。
與家扶中心一起推動修法的律師林瓊嘉指出,在家扶中心全國輔導案例中,至少三成輔導家庭後代子孫都有這種被迫繼承債務的問題,「下一代在無知情形下,無奈地繼承債務和貧窮。」   


   
      
      
   
10歲童繼承千萬巨債   
林瓊嘉指出,最近一年他在台中就接獲二、三十件這類案例,但勝訴不多,例如住在大里的二十歲男子林學勤,十歲起就和三個弟弟一起繼承父親一千六百萬元債務,雖然法官最後判林學勤不用代父償債,但那僅是法官法外開恩的特例,正本清源還是修法解決問題。
現行《民法》規定,債務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須在二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拋棄繼承,或在三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聲請。但許多背負債務的父母在臨終前沒有交代清楚,或子女不懂辦理拋棄繼承,使得債務人的孩子、甚至孫子背負父母或隔代親人留下來的龐大債務。   


   
立院朝野協商達共識   
立院昨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納入「限定繼承」中,即未成年者或精神耗弱者可採用限定繼承,一旦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只要償還同等於資產的債務金額,其他不足部分無需償還。
修法後,連帶保證人將不再有繼承關係。也就是說,父親或祖父做為連帶保證人所產生的債務,子女不必繼承。另外,現行條文規定,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未來也將修正為繼承人「知悉」將繼承之事後起算。拋棄繼承的時限,也由現行知悉後二個月放寬至三個月,且明定拋棄繼承後,需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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