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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逼選民表態 中選會違憲!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16/2007 7:48:28 AM
發表內容 逼選民表態   中選會違憲!   
   
【聯合報╱董保城/政大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07.11.16   03:59   am   
   
      
明年公投綁大選,選民將領取立委選票與兩種公投票,共有四張選票。單從選務作業來看,一階段或二階段投票各有優缺點。然而,選務作業不能單從場所、時間、人力成本等計算,必須要用憲法第一二九條所揭示選舉權基本原則,亦即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秘密與自由,來檢驗選務機關在選務設計是否符合公平、公正。

選舉乃基本權,投票時,任何心理上、物理上壓力,經濟上、工作上或其他不利益的脅迫,不論來自於政府部門、政黨或私人,均屬違反自由原則。

自由原則禁止選務機關在設計選務作業時,以本可避免不當的投開票方法,來限縮選民自由決定。限縮選民自由決定,同時侵犯了投票秘密原則。選民有權決定要不要去投票,要不要領票。

一階段投票,不同以往是把不同性質選票強加一起,選民在領取立委選票後,順著動線走,就被強迫要在公投票桌前面對選務人員表態,領或不領。特別是本次公投議題涉及敏感意識形態,是屬人民內心深處的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之絕對保障,任何迫使人民在公開場所的表態,皆屬侵害人民言論自由。

再者,中選會九月編印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教材中指出,「投票權人於領票後,圈選前,表明不願圈選其中某號公投票時,由主任管理員收下該公投票,以已領未投票處理。」選民於投票所公開表明不願圈選公投票,更是再一次迫使選民不自由的真意表白。

更何況,前述規定係針對二階段投票所設計,如改為一階段投票,投票權人於領取選舉票緊接領取公投票後,進入圈選處僅圈選選舉票,未圈選公投票前,表明不願圈選公投票時,主任管理員是否仍應收下該公投票,以已領未投票處理,更將產生爭議。

投票所應是神聖肅靜場所,迫使選民領不領票,領公投票後不圈選的「表明」,必然引起與選務人員相互詢問,選民或選務人員的問答反應和音調態度都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據了解民國八十六年桃園縣長選舉中壢暴動事件,投票所老太太與選務人員對話,亦是引起暴動火苗之一。

中選會是否可以以全國性選舉是中央委辦事項,要求地方必須採行一階段?委辦事項雖本屬國家自身的任務,卻因委辦而生管轄權移轉效果,地方必須付出自己的人力、物力與費用,而且負執行最後成敗之責。中央雖對委辦事項有下達指令權,亦不得廣泛而恣意行使;德國薩克森邦地方自治特別規定,上級委辦事項之監督,不得損及地方自治團體之決定能力以及責任友善原則。

一階段投票損及地方自治團體自主執行權,且紛爭與不安具有預見可能性,中選會一階段之命令違反選罷法與憲法自由秘密原則,違反法律優位應屬無效。地方縣市得拒以執行。   

【2007/11/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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