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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將徵收必要費用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16/2007 11:56:39 AM
發表內容    
      
公發布日:   96.11.16      
發布單位:   司法周刊   
摘  要: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將徵收必要費用      
   


   

 司法院於11月7日訂定「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規定執行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或所得資料時,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500元。另外,就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時,每份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也將收取新臺幣10元。
 司法院表示,該徵收費用之標準係與財政部受理相同調查之服務費完全相同。蓋民事執行係因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執行債權人倘不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及其執行方法,民事執行程序實無從開始,故執行債權人本負有查報執行標的物之義務。故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爰訂定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以免當事人在毫無合理成本考量之前提下,一再重覆聲請法院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或恣意濫行索取法院投標書,浪費司法資源。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7 12:50:55 PM的回覆:

蓋民事執行係因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執行債權人倘不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及其執行方法,民事執行程序實無從開始,故執行債權人本負有查報執行標的物之義務。故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爰訂定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以免當事人在毫無合理成本考量之前提下,一再重覆聲請法院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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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像執行債權人不用繳執行費用,佔盡國家便宜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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