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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破產法問題
發表人 拙學  

發表日期

11/16/2007 2:48:18 PM
發表內容 甲公司經營不善,清算結果資產僅約新台幣250餘萬元,負債已確定者達5100餘萬元,負債中其中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業稅)達3000餘萬元,則應否准許甲公司破產?(台高院91年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該座談會審查意見摘要如下:
1.積欠之營業稅係破產宣告前即已發生,非屬財團費用。
2.積欠之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其徵收優先於普通債
         權。
3.甲公司資產尚不足清償積欠之營業稅,『同一優先順位既別
         無他債權人,應認無多數債權人之存在』,而不得聲請宣告
         破產。
學生的問題是:多數債權人的判斷可依順位之不同而分別判斷嗎?營業稅係屬優先破產債權,與一般破產債權,僅係受償之地位不同,其同屬多數破產債權人應無疑,但該座談會之意見
却以優先債權人及一般債權人分別判斷其債權人數,是否正確?抑或學生之理解有誤?(假設破產財團財產足敷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7 2:58:08 PM的回覆:

是不正確,沒錯。

不合理的自行限縮多數債權人之概念。
回覆 拙學 在11/16/2007 5:01:0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撥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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