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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恭禧陳菊喲---
發表人 司法獨立  

發表日期

11/16/2007 4:28:53 PM
發表內容 第一百二十條         (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


拙見以為(剛才耹聽法官宣讀判決後)

1.法官應該是認為,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在解釋上與程度上,應該與前述"強暴,脅迫"兩者齊觀,才算法律要件該當。所以陳菊陣營選前之夜,這種突襲性記者會指控,或許有人認為是"選舉奧步",但法官更重視"是否該當強暴脅迫"。

2.其實這類實務見解,與之前"襲胸十秒不構成強制猥褻的新聞"亦有相似。對於這類"快閃鹹豬手的行為",緃使可惡,但司法實務上認為也難能與"強暴,脅迫"等量齊觀,故不該當強制猥褻。

3.如果我的推論正確,今天官司結局,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
因為我還沒看判決全文,所以見解若有錯誤,還請指正。

回覆 咦~有殺氣 在11/16/2007 4:51:49 PM的回覆:
可以預見的是
以後不僅考試會突襲
連選舉前一天都會突襲
然後造謠來造謠去
使選舉更充滿可看性
回覆 司法獨立 在11/16/2007 4:58:42 PM的回覆:
我也認為惡質選舉技倆不好...         

但就如判決要旨最後一段所言....

---

本件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黃俊英賄
            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
            有可議,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
            以端正選風,自應經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規範,方足為裁判
            上之依據,在立法者未將抹黑、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
            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
            由而為裁判
回覆 當選無效 在11/16/2007 5:09:15 PM的回覆:
司法獨立   在2007/11/16   下午   04:58:42的回覆:
我也認為惡質選舉技倆不好...     

但就如判決要旨最後一段所言....

---

本件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黃俊英賄
              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
              有可議,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
              以端正選風,自應經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規範,方足為裁判
              上之依據,在立法者未將抹黑、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
              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
              由而為裁判
---------------------------
此處僅係合議庭不當解釋其他非法之方法,並無法律漏洞,何需透過立法明文????
回覆 小島 在11/16/2007 5:13:27 PM的回覆:
這證明一件事
 在台灣
 不管用什麼步數
 先贏了再說
 藍營的笨瓜 懂了嗎?
回覆 喵喵 在11/16/2007 5:44:32 PM的回覆:
選罷法中的所謂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其中所謂的其他非法之方法何以需要跟強暴,脅迫相當?如果真要相當,那麼甚麼樣的非法之方法才與強暴,脅迫相當?
不過這都不重要了,因為本案至此已定讞,在現制下,本案也無法以憲法訴願方式聲請大法官解釋(如要聲請,必須該選罷法有違憲)。

陳菊的當選與其誹謗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果有,那麼即使當選有效,陳菊仍無法脫離是用<爛步數>當選的評價,但是這種因果關係應當永遠無法證明,因為選舉結果一翻兩瞪眼。但非謂陳菊當選沒有人會有用爛步數當選的印象。
回覆 我猜你猜大家猜 在11/16/2007 5:55:48 PM的回覆:

真不知道,總統大選的前一天又會有什麼「驚喜」?
回覆 我愛宅男 在11/16/2007 6:04:34 PM的回覆:
法律解釋本來就有他的界線      不過   已現在來講   選罷法條文   是否不切實際了一點!   沒人會在選前拿刀去強暴脅迫別人阿
更可怕的是透過新聞媒體的傳播      所造成的影響更大   (人言可畏)

剛才看三立的新聞   有一堆觀眾打電話進去"斬釘截鐵"的說:   看吧   法官的判決   證明黃俊英有賄選      所以司法還陳菊一個公道了
....國內新聞報導應可再加強法治教育的部份
   
回覆 司法獨立 在11/16/2007 6:17:39 PM的回覆:
其實這真的是一場鬧劇...

就陳菊陣營來講,
我相信"陳菊本身"應該是有品的.
應該只是被她底下的輔選團隊搞出的奧步給拖累.
想想陳菊也可憐.

至於黃俊英陣營,
目前挺多只能算是某市議員有涉嫌賄賂,
但卻因有心人士的操弄安排,與特定的媒體強力放送"黃俊英賄選,抓到了"這八個字,
搞到自己高票落選,支持者難免心有不甘,
想想黃俊英也很可憐.

只要"為求勝選,不擇手段的惡質選風"不改,
想想到頭來選民才是最可憐的.



回覆 123到台灣 在11/16/2007 6:27:13 PM的回覆:
不禁讓我想起了阿扁的鮪魚肚
不知道阿扁的槍傷好一點了沒
要是哪天阿扁興致一來跑去游泳
讓他看到他的鮪魚肚上面的傷口不像是槍傷
那就好笑了
他大概又會硬凹是台灣的醫師太厲害了
回覆 路人 在11/16/2007 6:51:47 PM的回覆:
本件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有可議

==============================================
陳菊這樣還市長當的下去
也真是佩服
黃俊英還是他老師
誣賴自己老師賄選
這樣選上還有臉當
真是佩服
"道德"二個字
真是與時具進
聖賢書都可以丟了....
回覆 回樓上大大 在11/16/2007 6:59:12 PM的回覆:
這樣選上還有臉當
真是佩服
=============================================

我也是很佩服!

不過我是很懷疑,這些政治人物,真的有"臉"嗎??
回覆 我愛宅男 在11/16/2007 7:23:05 PM的回覆:
聖賢書對某些政治人物來講是"中國書"      固本土   愛台灣不需要有
話說回來      阿扁是否要對司法人員   七八成藍   做個澄清
回覆 陳菊這種貨色 在11/16/2007 7:30:09 PM的回覆:
一審輸的時候陳菊不是說"法官有顏色"....

那現在法官是什麼顏色

陳菊這種貨色騙鄉下人還可以拉

沒水準到極點......
回覆 123 在11/16/2007 8:35:18 PM的回覆:
挑起族群的對立
抹黑並在人家身上抹藍色
本是民進黨的拿手好戲
回覆 揮蚊 在11/16/2007 8:57:58 PM的回覆:

民進黨以前都是把人抹紅、抹黑

現在還不夠,還要把司法官抹藍!

民進黨還真是把台灣抹成彩色的,有夢最美啊

-----------------只不過,台灣被他們抹得很醜陋就是了


回覆 小黃 在11/16/2007 11:00:58 PM的回覆:
政黨政治本來就是會亂。

包括你我,都是選擇性的批判。

我認為,除了選舉作票以外,其他的步數都是可行的。

畢竟,有多少新聞不是刻意製造出來的呢?

你還不是只相信你所相信的。

就像是我深信三一九是那個死人幹的。

有人會因為某人賄選就不投的嗎?可能有。

但重點是,收賄的人比抓賄的人多更多。

羅文嘉有買票嗎?我認為沒有。但他當選了嗎?
回覆 胡亂比較 在11/16/2007 11:14:17 PM的回覆:
羅文嘉有買票嗎?我認為沒有。但他當選了嗎?

---

周鍚偉陣營,至少有給羅文嘉有足夠的時間去反駁指控,

陳菊陣營有給黃俊英陣營解釋的時間嗎?

不同的事件,竟然好意思拿來說嘴,實在也挺無聊的.
回覆 胡亂比較 在11/16/2007 11:16:08 PM的回覆:
我認為,除了選舉作票以外,其他的步數都是可行的。
---

換言之,就算是"自導自演槍擊案",也是可行的...

是這個意思嗎?
回覆 路人 在11/16/2007 11:20:07 PM的回覆:
除了選舉作票以外,其他的步數都是可行的。

========================================
包括誣告,誹謗,偽造證據...ㄇ,台灣民主至今還有人這想,只能祈禱天佑台灣.....
回覆 我愛宅男 在11/16/2007 11:28:39 PM的回覆:
哇哩勒      只要不作票   其他無所謂??!!!      真是特別的見解....   只要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   就可以冷漠      ?
回覆 小黃 在11/16/2007 11:44:26 PM的回覆:
試著自圓己說:

會不會是"証明可能性"的問題。

選舉作票現今應該很容易&#26619;證,但也不易"作"。

証明作票容易,但證明是否"自導自演",或有無誹謗、巫告等,應該是艱難的任務。

所以,"難以証明的"可能是非法的事,像上述幾項,不能算在選舉言論自由內?

當然,前提若是已經證明了,或已明確被認定是非法的事,既然被死死的抓包了,就要認栽了。
回覆 揮蚊 在11/17/2007 12:13:29 AM的回覆:
陳菊在選前一天召開記者會說「黃俊英賄選抓到了!」

這件事情黃俊英到底有沒有賄選,檢察官也要查了好一陣子,才能夠認定走路工事件跟黃俊英無關。

那在選舉前一天,陳菊又沒有司法機關的公權力去調查,怎麼會知道黃俊英真的一定有賄選?而且她不但在選前一天一口咬定黃俊英有賄選,還開記者會向全台灣宣佈「黃俊英賄選抓到了」勒!

陳菊是神哦,她又沒有公權力,也沒有去調查過,是怎麼知道黃俊英一定有賄選的?

除非那些人是她派去栽贓的!!

對於沒有經過查證的事情,就一口咬定說黃俊英有賄選

這樣陳菊還沒有故意嗎??
回覆 揮蚊 在11/17/2007 12:17:37 AM的回覆:

像這樣子不知道(搞不好是知道)到底是不是真實的事情,就故意去誹謗他人,意圖讓人家不能當選,也能算在「選舉言論自由」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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