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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夫一妻制度與民訴640之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11/18/2007 11:02:07 PM
發表內容 民訴640第一項但書規定
撤銷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的善意行為
不因該判決而受影響

若受死亡宣告者之配偶於死亡宣告後與第三人結婚
雙方皆為善意
則撤銷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
前婚姻關係回復   後婚姻關係因係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如此會導致兩婚姻關係均有效存在嗎?

新修正的民法988第三款但書與988-1第一項規定
是否疏未規範此情形呢?
回覆 聽到後面應該就懂了 在11/18/2007 11:15:05 PM的回覆:
不是吧...

應該是說已有規範,學說也沒爭議,

所以新修法才未處理
回覆
李俊德 在11/18/2007 11:17:29 PM的回覆:

你應看修法理由

修法理由說回歸民訴640
回覆 bobe 在11/18/2007 11:27:03 PM的回覆:
嗯嗯   我有看到修法理由說回歸民訴640的規定
我想問的問題應該是...
所以民訴640第一項但書會導致兩婚姻關係均有效存在?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謝謝老師跟二樓的板友   我懂了!
回覆 聽到後面應該就懂了 在11/18/2007 11:36:19 PM的回覆:
我們聽不一樣教材嗎?

640一項後段...      

後婚配偶皆善意

在死宣被撤銷後

會導後婚存續,前婚不復活吧
回覆 bobe 在11/19/2007 12:07:07 AM的回覆:
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民法988與988-1既然沒有把死亡宣告
列入規範   ,故須回歸釋字552與民訴640第一項但書的規定

後婚雙方當事人皆為善意,故後婚姻有效
前婚姻是否應予維持,   由釋字552"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之文字觀之,不知應作何解釋
但我看老師的ppt講義上有寫"如果依釋字552,兩婚姻均屬有效存在"
還是老師有特別講解我沒有聽清楚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7 1:12:59 AM的回覆:
(一)第一階段:民訴§640之直接適用
若後婚當事人雙方均係善意,前婚因生存配偶之再婚同時消滅(民訴§640)。倘後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係惡意,即使另一方係善意,前婚即時復活。在此情形,就前婚言,生還配偶可以重婚為原因而請求離婚。就後婚言,現行法因重婚為無效,後婚配偶無法取得夫或妻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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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如果後婚姻雙方當事人皆屬善意(釋字552),前婚姻發生解消。

不會存在二段有效的婚姻
回覆 小小 在11/19/2007 2:42:08 AM的回覆:
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民法988與988-1既然沒有把死亡宣告
列入規範         ,故須回歸釋字552與民訴640第一項但書的規定

後婚雙方當事人皆為善意,故後婚姻有效
前婚姻是否應予維持,         由釋字552"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之文字觀之,不知應作何解釋
但我看老師的ppt講義上有寫"如果依釋字552,兩婚姻均屬有效存在"
還是老師有特別講解我沒有聽清楚呢?
------------------------------------------------------------------
我也有這樣的感覺。
在重婚雙方均善意無過失情形下:
信賴死亡宣告判決,
回歸【釋字552號】【民訴640】適用,
都會使前婚姻發生復活。
而造成重婚情形。

而新法【988-1】前婚姻消滅規定,
好像就不適用在死亡宣告判決耶。

這樣推論下來。
只有信賴死亡宣告判決的會發生重婚。
信賴兩願離婚、判決離婚反而不會發生重婚。

我的理解不知道有沒有錯,
麻煩老師解答一下。
感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7 2:47:29 AM的回覆:
在重婚雙方均善意無過失情形下:
信賴死亡宣告判決,
回歸【釋字552號】【民訴640】適用,
都會使前婚姻發生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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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婚不會復活

釋字552號是在補充釋字362號(名為補充實則修正)

而釋字362號之情形在討論後婚當事人一方善意(信賴原則),一方惡意。
回覆 小小 在11/19/2007 2:54:17 AM的回覆:
我有看老師親屬修正講座第6頁右邊數來第二個圖
【釋字552號】前婚與後婚均屬有效存在。
這種情形是有特別限制種類嗎。
還是我有誤解...
謝謝老師這麼晚還上網回答。
我也是在努力聽老師函授中。^^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7 3:06:30 AM的回覆:

親屬修正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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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談到死亡宣告的部分

你應該去看民總自然人能力的部分

我簡單的說,可以分四種情形

第一種

後婚當事人:善意(生存配偶),善意(與其結婚者)

第二種

後婚當事人:善意(生存配偶),惡意(與其結婚者)

第三種

後婚當事人:惡意(生存配偶),惡意(與其結婚者)

第四種

後婚當事人:惡意(生存配偶),善意(與其結婚者)


釋字362及修正釋字362的釋字552都是在討論第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直接適用民訴640: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前婚消滅,後婚有效存在,不生二段有效婚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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