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破產法及非訟的2個問題:商會及職權事件
發表人 babythinke  

發表日期

11/19/2007 1:16:34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

(一)商會和解是否都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和認可?

因為講義頁104寫「商業會和解並無如此監督制度……」,但第49條的準用規定又好像是需要法院許可及認可,不過,學生認為第49條應該是準用和解的「效力」而非準用和解須經法院的「程序」。

所以商會和解是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和認可的,對吧?


(二)林洲富的《非訟事件法》頁13提到:

非訟事件區分(87高考公證人):
1.職權事件
係指法院依職權開始及終結非訟程序,不受關係人聲請之拘束,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蒐集證據。
2.聲請事件
係非訟程序因關係人聲請而開始或終止,關係人就非訟之標的具有處分權。

我的疑問是林書的這一句「法院依職權開始(限制在高度公益性事件)」,在翻遍非訟事件法的所有法條後,覺得每一個「事件」,應該是除了「監護事件」有可能為職權事件外,都是需要關係人來聲請的。

從「法條」上實在看不出來法官可以「主動職權開啟事件程序」,那麼是否學理上認為只要是「公益度高的事件」,只要法官願意(不怕忙不怕累)都可以職權開始該事件啊?

因為書上沒有舉例,高點的解答也沒有舉例,不能確定自己的想法對不對。


以上2題,還煩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1/19/2007 1:49:47 PM的回覆:
第一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9/2007 1:59:59 PM的回覆:
謝謝,我想也是。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1/19/2007 3:55:15 PM的回覆:
看到王官那麼拼,我也要拼ㄌ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9/2007 5:15:25 PM的回覆:
雖然距第一次司事官不到三個月,但還是要盡全力努力,三等政風兄也加油啊,其實這次報名的人雖多,但「聽聞」很多人都沒有好好讀,真正的對手應該只剩下「1000」人才是。

一起加油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7 5:57:41 PM的回覆:
(一)商會和解是否都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和認可?

因為講義頁104寫「商業會和解並無如此監督制度……」,但第49條的準用規定又好像是需要法院許可及認可,不過,學生認為第49條應該是準用和解的「效力」而非準用和解須經法院的「程序」。

所以商會和解是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和認可的,對吧?
----------------------------------------------------------------------------------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7 6:01:58 PM的回覆:
我的疑問是林書的這一句「法院依職權開始(限制在高度公益性事件)」,在翻遍非訟事件法的所有法條後,覺得每一個「事件」,應該是除了「監護事件」有可能為職權事件外,都是需要關係人來聲請的。

從「法條」上實在看不出來法官可以「主動職權開啟事件程序」,那麼是否學理上認為只要是「公益度高的事件」,只要法官願意(不怕忙不怕累)都可以職權開始該事件啊?
---------------------------------------------------------------------------------
職權開啟事件程序,須有法律明文。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9/2007 6:17:34 PM的回覆:
須有法律明文,嗯,我也是這樣想,但如果這樣解釋的話

Q說明非訟事件區分職權事件及聲請事件之實益?(87公證人)

不是這個題目出錯,就是林洲富書的敘述「係指法院依職權開始及終結非訟程序,不受關係人聲請之拘束,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蒐集證據。」

那個「開始」是錯的,因為非訟事件法中並沒有「明文可以讓法官主動開啟」事件。

老師,這樣理解是否無誤?

謝謝!
回覆 babthinker 在11/19/2007 7:21:45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再問一個比較細的問題,非訟事件法

第   26   條            (未為費用預納之效果)
Ⅰ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Ⅱ第20條(郵務送達費及差旅費)及前項以外之費用(如無益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Ⅲ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該條第2項「拒絕其聲請」,非用「駁回」(第1項),是否說法院「不用下裁定」,就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聲請啊?
就是第1項要下裁定,第2項不用下裁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7 7:27:32 PM的回覆:

民法38,42

民法1055第2項

公司法287,335,336,355....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9/2007 8:42:4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