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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非訟事件法的第26條第2項的用語一問
發表人 babythinke  

發表日期

11/19/2007 7:59:45 P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再問一個比較細的問題(在剛剛的版有問,但想說老師可能沒看到,所以新開一個版)

非訟事件法

第         26         條              (未為費用預納之效果)
Ⅰ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Ⅱ第20條(郵務送達費及差旅費)及前項以外之費用(如無益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Ⅲ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該條第2項「拒絕其聲請」,非用「駁回」(第1項),是否說法院「不用下裁定」,就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聲請啊?
就是第1項要下裁定,第2項不用下裁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07 8:16:35 PM的回覆:

自己去找答案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9/2007 9:30:41 PM的回覆:
經我查詢民事訴訟法有關費用的規定

有訴訟標的價額、裁判費(如起訴、上訴、反訴、再審、聲請調解),依第249第1項第6款規定,不繳納的話,先命補正不補正的話,裁定駁回(終結訴訟程序,得抗告之)。

該條項應是指涉及「訴訟要件」的費用,所以才要用裁定來明確表達法院對外的意思表示。

而依民訴第94-1第1項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付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經使用檢察官法學檢索系統遍查該系統內以「全文檢索」法規內容,真的,有「預納」的條文不少,但都找不到有像非訟事件法規定的「拒絕其聲請」這幾個字眼。至少在這個系統中,就只有這麼一個法規有寫到「預納……拒絕其聲請」並存的文句。


情況一:法官當庭拒絕,非訟程序繼續進行

我的理解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有關費用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所以訴訟行為所需的費用,當事人若不繳納,法院當然就沒義務做(因為非訴訟要件,所以不需要以「裁定」為定),民訴雖用「得不為該行為」,但我想與非訟第26條的「拒絕其聲請」的意思是一樣的,講白話一點,就是法官在庭上說:什麼,要送鑑定,可以啊,先拿錢來付鑑定費,什麼,不要出,那就沒辦法了,啊,要抗告?這不能抗告的(非訴訟要件,只是訴訟的行為進行而已)」

情況二:該花費為非訟程序進行的必要關鍵,法院應「裁定駁回」。

但如果該非訟的程序一定要這個花費才能進行的話,雖然法條沒有規定,但應得準用或類推適用民訴第94-1的規定,不過那是指合意停定,非訟事件又無訟爭性,所以法官應該「無從為認可之裁定」,既然無從為認可之裁定,那麼法官也不能跟聲請人撐在那邊,總是要結束非訟程序的,既然非訟無訟爭性,那麼法官當然可以「裁定駁回該聲請以終結非訟程序」,況且,也不會有既判力。



打了這麼多……*_*

不管對不對,也不重要了,考試也不會考,至少自己給了自己一個答案(法學檢索也查不到有任何的實務解釋,其實這種問題應該問法院的法官最快,可惜都沒認識而且現在是下班時間),累……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9/2007 9:34:04 PM的回覆:
期待老師的教材,

自己先行自修非訟法,真的花了好多好多「無謂」時間,今天才看了幾十頁而已……光是翻閱相關法條就花去至少快2個小時。

有人帶會快些,花錢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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