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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三讀 三審案羈押事項二審法院裁定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1/21/2007 6:46:21 PM
發表內容 立院三讀   三審案羈押事項二審法院裁定
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未來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卷宗及證物也已送交第三審法院,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仍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司法院於提案說明指出,第三審為法律審,不為事實之調查,被告是否有羈押的必要與原因,應由事實審調查審認,為避免違背第三審為法律審的原則,若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關於羈押之處分,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較適宜。   

             具律師資格的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郭林勇(不分區)於初審時表示,現行制度下,若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就算羈押中的被告想聲請交保,第三審法院也無法裁定,修改條文後,將可進一步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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