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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初審通過司法事務官得兼公證人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22/2007 1:29:26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1.22    
立院初審通過司法事務官得兼公證人
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證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增訂具有公證人任用資格的司法事務官得兼公證人的規定,以因應實際需求。   

             立法院司委會上午審查「公證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報告指出,現行法公證法規定是採行政院及民間公證雙軌制,法院仍應提供民眾必要的公證服務。法院若發生公證人力欠缺或不足時,在公證人力補足前,應有必要維持一定可辦理公證人員的人力。   

             謝文定表示,有關司法事務官的設置,目的在於藉由專職司法事務官的參與,分擔原由法官擔任的工作中審判性質較為薄弱的非訟事件、執行事件等工作,期使法官可有較充裕的時間和精力審理案件,提升審判效率與品質。   

             他指出,公證事件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且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原本就可辦理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所定的非訟事件,因此,若公證人力不足而有必要時,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前,由具有符合公證人任用資格的司法事務官兼公證人,應屬適當。全案經討論,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裁定,全案初審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交院會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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