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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初審通過訴訟文書費用 得由法院代收付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1/22/2007 5:44:36 PM
發表內容 今日晚報   2007.11.22    
立院初審通過訴訟文書費用   得由法院代收付
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預納的進行訴訟必用費用,得由法院代收代付,若有剩餘,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立法院司委會上午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報告指出,現行法規定,關於當事人預納的訴訟文書影印費等訴訟的必要費用,均因特定事件所繳納的費用,是為完成訴訟行為所必要的費用,應由法院代收代付,才符合實際。   

             謝文定表示,當事人預納的訴訟費用,如有剩餘,也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當事人,才屬合理,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三條規定,增列「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的規定。   

             他指出,經修法後,可使當事人預納的進行訴訟費用,不會因為預算制度統收統支的原則而移作他用,造成法院無法支付這些費用的困境,將可確實保障當事人訴訟程序上的權益,且對法院業務有相當助益。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裁定,全案初審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交院會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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