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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繼承修正草案 朝野共識:限定責任、溯及既往無限期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1/22/2007 6:49:15 PM
發表內容 民法繼承修正草案 朝野共識:限定責任、溯及既往無限期   
   

2007/11/22   17:46
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立法院22日進行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之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從修正日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是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未能在修法前的法定期間內限定或拋棄繼承,此案修正後,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無遺產繼承,也不需負清償責任。   

根據民法現行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成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該在「知悉日」開始的兩個月內拋棄繼承;而限定繼承則為繼承日三個月內完成限定手續。   

不過,此會期預計通過的修正民法繼承編當中,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決議在修正施行前,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做限定或拋棄繼承,修正案施行後,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繼承遺產,也不必負清償責任。   

此修正案也明定,若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的規定,已經清償的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此外,修正草案也明白顯示,此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並非一人主張、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根據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者(即禁治產)為「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因此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且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即可宣告禁治產。   

至於「限定行為能力者」,則為7歲以上、20歲以下之未成年者,但若為15歲以上已婚者,則不在此限。   

立委也要求法務部應加強宣導,無行為能力者的定義,法院則為被動角色,不過,若沒有辦法行為者,如孤兒、貧戶、獨居老人等弱勢族群,法院會派指定單位加以協助。   

   
回覆 p 在11/22/2007 6:52:01 PM的回覆:
2007.11.22
債務限定繼承 未成年人將可無限期追溯   
【中時電子報黃筱筠、蘇龍麒/台北報導】   

為了替弱勢發聲,避免發生因「父債子還」而發生悲劇,立法院朝野今(二十二)日再度協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一之一條修正草案,國、民兩黨達成重大共識,同意讓「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指未成年人與被宣告禁治產者,其繼承的債務可不限期限,一律回溯採用限定繼承。   
日前立法院朝野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協商中達成共識,針對「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繼承人改為「限定繼承」,追溯期限為三年。但國民黨團認為,追溯期只有三年,還是無法替弱勢解套,因此再提修正案,主張無限期追溯。   

民進黨立院黨團原本以為國民黨團不僅要擴大回溯期,連可回溯的對象都要放寬為「全體繼承人」,民進黨團因此抨擊這項修法主張是「假濟助弱勢之名」,為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等經濟罪犯解套的「王又曾條款」。但經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解釋,強調無限期回溯仍只限於未成年人與被宣告禁治產者之後,民進黨團點頭同意放寬回溯期。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一之一修正草案協商今天由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主持,徐中雄和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台聯立委郭林勇等人參加。徐中雄表示,民進黨立院黨團原本擔心無限期追溯,銀行方面可能「有意見」但國民黨立院黨團認為既然要照顧弱勢,就要溯及既往。但徐中雄也表示,修法也加註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避免引起更多爭議。   

今天參與協商的各黨代表,包括民進黨立委楊芳婉、黃淑英、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親民黨李復甸、台聯立委郭林勇均在協商結論上簽字,如果順利的話,修正案可望在本會期通過實施。   

另外,朝野日前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時,主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保證債務」及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但民進黨團認為,如果繼承人只繼承遺產,卻不繼承保證債務,對於其他人來說不公平。對於「保證債務」是否不列入繼承項目中,朝野下周一將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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