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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破產法下冊第239頁Q3解答
發表人 呼魯  

發表日期

11/23/2007 3:58:23 PM
發表內容 想請教李老師:
有關破產法下冊第239頁Q3解答,甲係於57年7月1日承諾提供擔保,同年12月1日經法院宣告破產,學生的疑問是,二者似乎並未超過6個月是否與破產法第79條的要件不合???
懇請李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7 4:03:39 PM的回覆:

對啊

剛好六個月,承諾提供擔保。所以沒有但書的適用。
回覆 呼魯 在11/23/2007 4:17:04 PM的回覆:
可是7月1日到12月1日好像是相差5個月....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7 4:28:55 PM的回覆:

對,我心算錯誤是5個月

那跟79條的規範不是完全吻合嗎?

79的本文,你要理解是

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提供擔保

破產宣告後,債務人根本沒有處分權,也沒有破產管理人得撤銷的問題。
回覆 呼魯 在11/23/2007 4:37:52 PM的回覆:
喔!!!!我懂了!!!謝謝老師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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