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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金額部分改寫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11/23/2007 5:39:15 PM
發表內容 票據交付後,其金額部分,執票人得經發票人同意改寫
其效力類推適用票據法第16條規定
但票據的金額依票據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不得改寫
否則即為無效票據
如此是否會造成發票人交付票據前不得改寫金額
交付與他人後反而得以改寫之不合理的結果呢?

懇請老師解答   謝謝!
回覆 武神裝攻 在11/23/2007 7:14:16 PM的回覆:
我的看法如下:
由於票據行為性質依通說見解乃是採單獨行為的發行說,故須具備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及交付要件後,方是一有效的票據。所以原則上票據在交付前是可以由原記載人加以改寫的。
但是,由於票據乃是一文義證券,故票據金額的記載乃是票據的核心,所以在票據交付前如果要改寫票據金額,立法者作了一個技術性的規定,亦即是認為此時由於票據尚未生效,故發票人此時應該重新開壹張票據以避免紛爭。
相反的,如果票據已經交付,則因此時票據已經生效,故基於票據有效解釋原則就分別依是否得執票人同意而作不同法律效果規定,而非認為改寫金額之票據無效,以達成確保票據流通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正確,煩請老師及各位高手指點,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7 8:53:35 PM的回覆:

基於票據有效解釋原則
---------------------------------------------------------------------------------
沒錯,回答的很正確。
回覆 真的嗎? 在11/23/2007 9:04:58 PM的回覆:
基於票據有效解釋原則
---------------------------------------------------------------------------------
沒錯,回答的很正確。

恩,想問一下,如果真的拿一張金額改寫過的支票
(交付後經執票人同意而改寫)
到銀行去,會不會被退票?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7 9:28:05 PM的回覆:

銀行應該不會付款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7 1:49:06 AM的回覆:

有想通嗎?
回覆 bobe 在11/24/2007 9:54:12 AM的回覆:
二樓板友解釋的很清楚   太感謝了
看來板上高手真的很多
要完全唸通真的是一條艱辛的道路阿>"<
回覆 票交所 在11/24/2007 10:07:03 AM的回覆:
http://www.twnch.org.tw/banklist/faqList/faq05.asp

沒有銀行敢收的
法律是法律
金融實務歸金融實務

   簽發票據應注意事項   

一、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則票據無效   

由於支票及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匯票,其空白票據係由金融業者印製,再發給客戶使用,故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大部份於事先均已印妥,發票人所要填寫的僅剩下三項:   

(一)一定的金額:票據金額必須確定,大寫金額不得改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   

(二)發票年月日:年、月、日三者均應填寫,缺一不可,有改寫者,應於改寫處簽名。   

(三)簽名: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亦得簽名與蓋章兩者併用。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7 12:44:54 PM的回覆:

沒有銀行敢收的
法律是法律
金融實務歸金融實務
----------------------------------------------------------------------------------
那你認為票據有沒有效?

我不是問銀行會不會付款?銀行當然不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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