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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破產法問題
發表人 高進  

發表日期

11/23/2007 11:05:5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就是   財團債權跟別除權都不用依破產程序行使
那這兩者的順序又是如何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7 11:17:23 PM的回覆:

不如你想個實例

我猜你想實例的過程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23/2007 11:18:33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就是         財團債權跟別除權都不用依破產程序行使
那這兩者的順序又是如何呢?
謝謝老師 

====================================
管見以為破產法第95條之財團費用、第96條之財團債務雖依同法第97之規定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但應認僅係具「債權優先效力」而非「物權優先效力」,而同法第108條別除權乃具「物權優先效力」故別除權當然先於財團債權而優先受償。
以上意見煩請老師、先進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7 11:25:05 PM的回覆:

實例

不要空想
回覆 高進 在11/24/2007 12:08:12 AM的回覆:
不如你想個實例
我猜你想實例的過程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
老師
對不起讓你失望了
我想個例子之後還是想不通
能請老師再多給一點提示嗎??
謝謝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24/2007 1:11:08 AM的回覆:
例子還在想
不過先更正一下結論
財團費用應優先於別除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2條第2項參照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7 1:48:35 AM的回覆:

再想想,我一定會告訴你答案。

但是要你先想想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24/2007 10:15:57 AM的回覆:
財團債權(破§§95、96)與別除權(破§108)二者受償順序為何?
一、「財團債權」乃破產宣告後,破產管理人為處分「破產財團」之必要,於破產程序進行中對於他人所負債務,故原則上與「破產財團」具密切關係,且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償。
二、別除權乃破產宣告前,就破產人中之特定財產上存在擔保物權,該特定財產亦屬「破產財團」,且僅得就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假設破產人甲於破產宣告前,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對乙之100萬債務。
則於破產宣告後A地仍屬於「破產財團」(破§82Ⅰ○1),乙對甲之100萬債權也屬於「破產債權」。
依破產法第108條規定,抵押權人乙就A地有別除權,得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權利(僅得就A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經乙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A地,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假設A地拍定價格為80萬,而因拍賣程序中所產生之鑑定費、拍賣費等,則屬破§95Ⅰ○1中因破產財團之變價所生之費用,則依破§97之規定應先於「破產債權」(乙對甲之100萬元仍為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假設上述費用共10萬元,則必先清償該財團費用10萬元後,餘70萬元再清償於乙(乙對A地有別除權得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乙依破產法第109條之規定,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30萬元債權,則為普通破產債權(無優先權之破產債權)。

PS.學生覺得怪怪的,但又不知道怪在那??
回覆 小小 在11/24/2007 11:32:53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就是         財團債權跟別除權都不用依破產程序行使
那這兩者的順序又是如何呢?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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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別除權。
破產宣告後成立的債權→財團債權。

兩者均在破產程序外行使權利。

受償順序:
別除權具有優先於破產財團受清償部分。
僅限於擔保物拍賣所得價金部分。



回覆 實例提供 在11/24/2007 12:49:07 PM的回覆:
甲於96.3/1為擔保其向乙借款之一千萬元,遂以其所有之A屋為乙設定抵押權,嗣後甲於96.10/1遭法院破產宣告,而甲之財產僅有A屋一棟,A屋於96.11/1失火,鄰居丙見義勇為衝向火場自願救火,卻不幸遭火勢波及,支出醫藥費五十萬元。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7 1:06:07 PM的回覆:
甲於96.3/1為擔保其向乙借款之一千萬元,遂以其所有之A屋為乙設定抵押權,嗣後甲於96.10/1遭法院破產宣告,而甲之財產僅有A屋一棟,A屋於96.11/1失火,鄰居丙見義勇為衝向火場自願救火,卻不幸遭火勢波及,支出醫藥費五十萬元。
---------------------------------------------------------------------------------
這種例子,不是很合適。

因為法院會無財產可組成破產財團,而不允許破產之聲請。

院   字第   1505   號      
   (二)   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   。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1/30/2007 9:50:42 PM的回覆:
快沉下去了
請問
可以解答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07 9:57:19 PM的回覆:

基本上二者不會競合

財團債權是針對破產人總體財產之破產財團

別除權是針對特定財產行使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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