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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司法特考公佈姓名榜單有無侵犯人格權?
發表人 在法言法  

發表日期

11/27/2007 2:33:58 PM
發表內容 姓名獨特的某甲參加96年司法特考司法官類科考試,
不希望別人知道他有參加考試,
上榜也不希望別人知道,
但最後考選部公佈姓名榜,
因甲即將離職,
備受長官同事排擠刁難,
又破費宴請其他不想請的同學共花3萬元,
探詢或恭喜電話不堪其擾,
甲破費1萬元看精神科,

請問考選部是否應負責及應負何責任?
有無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的問題?
甲經如何具狀控告考選部避免其他人受害?
回覆 畢業生 在11/27/2007 3:17:10 PM的回覆:
應考量因果關係
回覆 無聊 在11/27/2007 3:42:38 PM的回覆:
開版的,你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少問這種無聊的問題
回覆 全民兜風了 在11/27/2007 4:06:28 PM的回覆:
完了      
連準法官也兜風
回覆 flydragon 在11/27/2007 4:29:31 PM的回覆:
參加國考本來就一定程度的會帶來迫害人格發展自由的傾向,你乾脆主張整體國家考試制度就是個迫害人格權(人格發展自我形成的自由)的制度更好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1/27/2007 4:46:37 PM的回覆:
可以要求考選部只公佈號碼榜嗎?

只公佈號碼榜也可達成放榜的目的啊!

個別通知也可以阿!
回覆 僅是虛擬案例 在11/27/2007 4:47:13 PM的回覆:
看精神科哪要               一萬塊錢?

現在有健保,從放榜到現在,如果每天用藥,也頂多1000元,

開版者真是愛虎爛
回覆 「不想請客卻請客」是 在11/27/2007 4:49:19 PM的回覆:
「不想請客卻請客」是自己的問題

是你自己要請的

又沒人拿槍指著你的頭一定要你請

別人吃你一頓也不會因此富有

你請別人一頓更不會因此貧窮

回覆 絕大部分國家考試均有 在11/27/2007 4:50:18 PM的回覆:
絕大部分國家考試均有公布姓名

如此,以昭公平
回覆 醫生 在11/27/2007 4:50:32 PM的回覆:
請你不要來掛我的門診喔
我怕你獨特姓名會張貼在門診門口牆壁上
那天你長官朋友也會不巧看到
回覆 如果你有考上,憑你的 在11/27/2007 4:51:28 PM的回覆:
如果你有考上,憑你的程度,自己就會處理了,應該不用問吧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1/27/2007 4:53:10 PM的回覆:
大哥大姐們:

我從沒報名過司法官好嗎?

------>
考選部公佈姓名跟民法18.19條有無關係呢??
回覆 更是兜風 在11/27/2007 4:55:34 PM的回覆:
沒報?那更嚴重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7 4:58:30 PM的回覆:

考選部公佈姓名榜單,不是你報考前就應該知道的事嗎?

你對你事前就應該知道的事,事後抱怨,不是很奇怪嗎?

按照你的邏輯,你應考研究所,研究所放榜,造成你的「困擾」,你是不是也要追究民刑事責任?
回覆 小鍾 在11/27/2007 5:00:34 PM的回覆:
以前在實習時有一位理工科出身的公務員,也是很會問這種實務上不太可能發生的案情   ''   你是法律系出身時,當下被問倒,對方就一臉不屑
就是有這種人。連法官遇到這種喜歡星送的當事人都害怕/
回覆 委任我啊 在11/27/2007 5:03:38 PM的回覆:

我幫你寫狀子      不收錢
到時候就知道了啊
回覆 flydragon 在11/27/2007 5:07:22 PM的回覆:
考選部公佈姓名跟民法18.19條有無關係呢??
.......................
民法人格權在於私人紛爭之解決保護為主

你得去論證憲法上的人格基本權是否重要到國家不能如你所述的為恣意侵害,很難!但不是不能,加油
回覆 鼓勵 在11/27/2007 5:08:02 PM的回覆:
如果我考上
我會巴不得考選部把榜單登報
像大學聯考放榜那樣...最好刊頭版
這才是社會通念嘛

至於
備受長官同事排擠刁難…
破費宴請不想請的同學…
探詢恭喜電話不堪其擾…
考上還去看精神科…
這些都不應該受法律規範的評價吧?

~~可憐的考選部
回覆 小胖 在11/27/2007 8:38:51 PM的回覆:
這是包攝錯誤吧
回覆 小王 在11/27/2007 9:46:06 PM的回覆:

依法公佈姓名榜單而不是號碼榜,我想,除了公告榜示之目的外,應該還有避免舞弊之作用。

且,行使應考試權之報名時,應即有考選部使用考生姓名權榜示之同意。

若說之後上榜,再主張人格姓名權因此被侵犯,似乎就很點點點了。

解套之方法,或許可以用假名報考,上榜後再自首”偽造文書”。這樣應該還是算有上榜吧。但,不曉得自首後會否再另行榜示你的真實姓名...。
回覆 我同學的作法 在11/28/2007 12:00:25 AM的回覆:
我同學是大學法律系的(癈話)
他考過幾次司三後,失敗,
終於在某次司五招考時,先報名再說,
但又怕別人知道他考,
所以,他選擇改名報考、應試,並順利上榜,
目前工作中,
我也是後來才知道他的事。

如果您真有此困擾,改名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但最後可否改回來,您再訊問一下戶籍人員。

至於請客,我也有同事在下午茶時間請吃一個不到五十元的小點心啊,這沒什麼啦!
至於關心的電話,朋友打電話給您,好事啊,
如果不開心就別接嘛!
回覆 說那個沒有用 在11/28/2007 12:20:41 AM的回覆:
改名字會不會太遲了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1/28/2007 7:52:54 AM的回覆:
1.考選部是行政機關,要受許多法律原則的拘束
         跟大學研究所用你的姓名登榜不一樣
         受拘束程度不同

2.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自然人都有保留資訊自決的權利
         大法官會議解釋查一下

      資訊公開法制也有相關規定

3.誰說報名代表考選部就可以使用我的姓名??
      那考選部可以公佈落榜人姓名嗎??
      落榜人也有報名阿!

4.典試法好像也沒說可以公佈姓名榜

5.姓名榜和號碼榜
         以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原則而言,
         可以公佈號碼榜阿
         何必用姓名侵害人格權
回覆 小大人 在11/28/2007 8:16:14 AM的回覆:
很多唸法律的,會把許多本來不是問題的變成問題
這是上本來就有許多問題,都可以討論
祇是有無意義而已
你這問題就好比說你問到
強迫學生進入正式教育體制有無侵犯教育權人格自主權問題是一樣的。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1/28/2007 8:21:50 AM的回覆:
開版的,你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少問這種無聊的問題
該不會是你看不懂題目吧?

完了                  
連準法官也兜風
與事實不符,誰是準法官?

參加國考本來就一定程度的會帶來迫害人格發展自由的傾向,你乾脆主張整體國家考試制度就是個迫害人格權(人格發展自我形成的自由)的制度更好
---這是事實,不過這樣主張不夠精緻,理由有點空泛
看精神科哪要 一萬塊錢?

現在有健保,從放榜到現在,如果每天用藥,也頂多1000元,
-----有特級門診,要靠關係才有
不想請客卻請客」是自己的問題

是你自己要請的
--------這是事實,答題時可以略過
---------------------------------------------
絕大部分國家考試均有公布姓名

如此,以昭公平
-----公不公平是政策考量,因為別的考試有公佈姓名所以司法特考也要公佈姓名,
         是倒因為果的推論,就好像環保局違法罰你錢,監理所說所以我也可以違法罰你錢一樣
請你不要來掛我的門診喔
-------沒醫德的醫生,不足為辯
我幫你寫狀子                  不收錢
到時候就知道了啊
--------好阿,記得無償委任,受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要件嗎?
如果我考上
我會巴不得考選部把榜單登報
像大學聯考放榜那樣...最好刊頭版
這才是社會通念嘛
--------時代不一樣了,考生有資訊自決權嗎?
這是包攝錯誤吧
-----與刑事責任的關係,說來聽聽
回覆 真情流露 在11/28/2007 8:32:28 AM的回覆:
這就對了,憑你這樣的回覆,就可以寫狀子請求了。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1/28/2007 8:34:13 AM的回覆:
你得去論證憲法上的人格基本權是否重要到國家不能如你所述的為恣意侵害
--------------
先進點到重心了,還要加上資訊公開法制的相關規定
市面上相關的著作許多高達近千頁,
可以供參考
釋字392.399.486.587.603
有提到相關人格權的原則
回覆 在商言法 在11/28/2007 8:43:48 AM的回覆:
請問開版者
被告姓名被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也可以主張人格權授侵害嗎?
回覆 畢業生 在11/28/2007 9:49:14 AM的回覆:
考試不是一直要求公正公開嗎
回覆 小孩子 在11/28/2007 9:49:25 AM的回覆:
法院公布的那個呢
小孩子不可以公布啊


有侵害啦
公布准考證號碼為何不行

我報名時說考上後
不准公布我名字
它也不會理我啊
我就不報考了喔
我還是有考試的權利啊

問題在為何一定要公布名字而不能公布准考證號碼



嗯!!一定是哪個高官的小孩子沒考上可以借准考證號碼來還魂來考上

反正大家也不知道哪個號碼是誰^.*
   
回覆 鼓勵 在11/28/2007 10:14:18 AM的回覆:
榜示公布姓名
是姓名之通常利用方法
依一般情況對當事人權益並無侵害之虞
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均賦予政府於法令規定職掌範圍內
合理並促進利用有關個人資料之權限
另一層意義是
公布姓名比僅公布號碼
更能增進人民對試務之信賴及監督

且典試法、施行細則及考試簡章均有關於「榜示」之規定
至於「榜示」意義為何,
是否指僅公布號碼榜或必須公布姓名榜
這是法律文字的解釋問題
解釋有法學的解釋方法、有法律上的解釋機關
不是看個人的認知而定
回覆 多唸老師的憲法吧 在11/28/2007 11:55:37 AM的回覆:
如果我上榜了,
巴不得全天下都知道,
就怕考試院把我的名字寫太小。
只有落榜才怕別人知道吧?
我的意思是~~~~
怎麼你的反應跟別人不一樣呢????
或者,
你希望舉這例用來學習憲法,
可是,
憲法真的不是這樣念的~~~~!
回覆 畢業生 在11/28/2007 12:27:17 PM的回覆:
大家是不是不要再討論這一個問題
對學法律或考試

真的有必要嗎?
回覆 ANN 在11/28/2007 6:24:40 PM的回覆:

這個題目其實很不錯,可以刺激大家思考。
不知道為什麼大家的反應都很激烈,彷彿很怕榜示會廢除?
很值得細究的一點是:
榜示跟考試公平真的有關連性嗎?
還是只是因襲千年科舉制度的作法?

如果要護航什麼權貴子弟,有榜示制度就做不到嗎?
榜示能控制考試公平嗎?
榜單上有奇怪的錄取者,以現有所有的法律手段,各位又能如何呢?
還有,不榜示,難道之後就不會知道誰考上什麼職務嗎?

所以榜示的公益性其實很低。但對於想低調的錄取人,確實是有維護個人資訊隱私的權利。


回覆 小王 在11/28/2007 9:22:34 PM的回覆:
不知道人格權、姓名權的實際內涵。

姓名制度的原由?(何以有姓名?)

姓名是符號?表徵?

姓名是天賦?還是國家授權人民命名?
回覆 鼓勵 在11/28/2007 11:20:50 PM的回覆:
接小王的觀點回ANN:

更能刺激大家思考的是,
為什麼姓名是取來讓大家叫的?
如果在家樂福有熟人遠遠看到我,大喊我的名字,
我覺得很丟臉,後來花了一萬元跑去看精神科,
是不是也構成人格權之侵害呢?

很值得細究的一點是:
姓名跟某個人真的有關連性嗎?
還是只是因襲千年習慣的作法?

如果要叫人,沒有姓名就做不到嗎?
喊了姓名能叫到你要的人嗎?
家樂福可有數十同名者,大家一起回頭,各位又能如何呢?
還有,不取姓名,難道之後就不會有人認得你嗎?

所以取姓名的利益其實很低。
但對於不想跑去看精神科的人,確實是不必要取姓名的。
回覆 喵喵 在11/29/2007 9:26:43 AM的回覆:
要說公布姓名侵害人格權,必須說明何以侵害人格權?公布姓名釋公告其考上的訊息,單就此目的,並無侵權,不可與公告諸如愛滋感染人姓名比擬。
所謂遭到排擠,破費,看精神科等,也啡因此可認定公布姓名構成侵權行為,如果認為成立侵權,應該詳細說明何以構成。
回覆 喵喵 在11/29/2007 9:35:04 AM的回覆:
廢話一下:侵權行為的成立須:
1.須有加害行為
2.行為須不法
3.須侵害權利或利益
4.須致生損害
5.須有責任能力
6.須有故意或過失
其中所謂行為須不法,必須公布姓名有違反法律之禁止規定,並考量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1/29/2007 11:12:16 AM的回覆:
典試法第11條所指的"榜示"似乎並未規定一定要公佈姓名,

可能可以有三種方式:

1.現行的姓名榜

2.號碼榜

3.僅榜示類科及名額,上榜與否個別通知

姓名榜和號碼榜
     以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原則而言,
     可以公佈號碼榜阿
     何必用姓名侵害人格權
回覆 回樓上 在11/29/2007 11:24:08 AM的回覆:
那只是你的似乎
回覆 正義 在11/29/2007 11:29:00 AM的回覆:
榜示沒規定   不代表不可以公佈姓名

你質疑這麼多了   很多人也提出論理
怎麼不見到你的論理呢
怎麼都只是結論而已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29/2007 11:31:18 AM的回覆:

如果名字出現在榜單上,自覺為「加害行為」,那就不要參加考試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1/29/2007 11:52:54 AM的回覆:

法律是在規範人的事務,不要顛倒一般人的基本價值,來突顯自己的法學「思維」。

你要不要考慮下一個問題:「夫妻締結婚姻後,妻於夫未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告知已懷孕,試問妻之民事,刑事責任為何?」
回覆 還有 在11/29/2007 12:04:41 PM的回覆:
可能可以有三種方式:
1.現行的姓名榜
2.號碼榜
3.僅榜示類科及名額,上榜與否個別通知
姓名榜和號碼榜
               以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原則而言,
               可以公佈號碼榜阿
               何必用姓名侵害人格權
-----------------------------------
時代進步了
還有
1.條碼榜
2.DNA榜
3.自然人電子憑證榜
回覆 喵喵 在11/29/2007 12:05:59 PM的回覆:
侵權行為要能成立,必須:
1.須有加害行為
2.行為須不法
3.須侵害權利或利益
4.須致生損害
5.須有責任能力
6.須有故意或過失
-----------
其中,所謂行為須不法,是指行為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或誡命規範),試問:我國有法律明文規定榜示禁止張貼考取者的姓名嗎?如果沒有,就沒有不法。
又,所謂須致生損害,是指損害的發生與行為有因果關係。試問:遭到排擠,破費,看精神科等與榜示公佈姓名具有因果關係嗎?即使有好了,能夠說遭到排擠,破費,看精神科等是損害嗎?
而且就算有因果關係也不代表有客觀歸責。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不妨也思考一下!
回覆 喵喵 在11/29/2007 12:13:53 PM的回覆:
侵害人格權是你自己說的。如果你的人格權是指姓名權,那畢業紀念冊等上面的名字是不是也侵害姓名權?有沒有侵害釋這樣認定的嗎?
如果你是指身體權健康權等,因為榜示貼出名字而精神不濟,在因果關係與歸責恐怕在論理上要更詳細,不然只是自己的突發奇想。
最重要的榜示貼出名字有何不法?如果有不法,必須明確指出違反何法何條。如何得違反法!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1/29/2007 1:47:12 PM的回覆:
其實我們可以再思考

1.銀行可不可以公佈樂透頭彩得獎人   姓名?
         財政部可不可以公佈樂透頭彩得獎人   姓名?
      得獎在價值判斷上不是好事嗎?

2.司法院何以勝訴及敗訴的當事人皆以OOO代替?
         勝訴不是好事嗎?

3.法院公示送達可否改"張OO"'加上"A1234OOOOO"及"台中市中港路00巷00號"代替?

4.行政機關   (   注意考選部是行政機關   )   運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信用等人格權與
            一般生活上之運用如信封上寫姓名有何不同??
         行政機關有無受到特別限制??

5.補習班可以用你的姓名登"本班錄取金榜"嗎?
         可以嗎?錄取不是好事嗎?

6.社會生活的運用不是只有民法在運作,   除了民法還有其他法律,   除了國考的法律外還有更多行政作用法,   小貓可以試試用比例原則,   資訊自決權,   個人資料保護,   資訊公開,   人性尊嚴各個角度查閱一下資料,      應該會有很大的收穫

7.相關說理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提,   前面也提過,   不再贅述,
      另外flydragon,小孩子,鼓勵,ANN   諸位先進意見都很值得參考

8.市面上資訊公開的書又多又厚達上千頁,   無法一一列舉見解
      可以到書局翻一翻

9.姓名權不重要嗎??
      人格權不重要嗎??
      隨著社會的演進,   是否可以跳脫"以前用姓名榜,   現在也可以未經許可用姓名榜      "的思維了??

也許您現在覺得不重要,   明年也許就變報名時可以選擇要公佈姓名或公佈准考證號碼了
回覆 兜風 在11/29/2007 2:17:47 PM的回覆:
你確定得獎者姓名曝光事件好事嗎?


回覆 未來式 在11/29/2007 2:24:47 PM的回覆:
許多社會現象都可以成為法律問題,只是在目前的經驗價值觀及及法律解釋'能否承認而已,
開版者的問題目前或許不行,但未來某時或許可以。只是在所謂人格權或資訊自主權的承認範圍罷了。

例如,殺人者永遠有罪,通姦者或許可以除罪。而後者的理由在以前看來,是不可思議的一樣/

回覆 轉學生 在11/29/2007 2:27:40 PM的回覆:
回在法大:
1.旨在維護中獎人人身安全,且中獎人領獎時亦可選擇要不要讓銀行公佈
2.旨在裁判公示性,非當事人公示性
3.同2.
4.運用姓名?妳說考試簡章例示"祝尚榜"算不算啊?
5.補習班涉及廣告利益,當然是侵害啊
9.請問"林怡君"要不要去訴訟說上千萬人侵害她姓名權啊??

榜示旨在公告考試形式上之公正公開
又不是去冒用妳姓名或更改姓名
唸法律唸到腦筋僵化
實在很令人遺憾!!

回覆 *.* 在11/29/2007 2:38:55 PM的回覆:
我個人淺見覺得
在研究上可以去研究

要當研究論文題目的可以思考

要考試的就可以不必陷進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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