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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想問一個債清條例的相關問題
發表人 鐘鼓饌玉不足貴  

發表日期

11/27/2007 3:34:3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問依個關於債清條例的問題
想請老師惠賜指教
關於債清條例第151條:更生,清算聲請前之協商規定及聲請條件一問!

第151條第六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成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同條第五項: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老師的是
如果依第六項已經經過協商,又因為第五項不可歸責於己而不在此限之債務人,固然可聲請更生清算~但是,如此是否還要踐行第一項的協商呢?   因為在施行之前已經協商過一次啦!
感謝老師撥冗釋疑!
回覆
李俊德 在11/27/2007 5:02:13 PM的回覆:

試擬肯否二說,以抒己見。
回覆 轉學生 在11/27/2007 5:25:36 PM的回覆:
阿同條第六項不是已經說了
準用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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