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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反奢華條款 債務人更生不准搭計程車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29/2007 7:11:12 AM
發表內容 反奢華條款   債務人更生不准搭計程車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7.11.29   03:16   am   
   
      
   
銀行公會擬訂「反奢華條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年4月上路,銀行公會已擬訂債務人的「反奢華條款」,因應台灣南北經濟差距,債務人聲請更生方案後,生活限制也將南北大不同,如台北債務人每月生活消費不能超過5,000元,南部債務人不能超過3,000元。

另外,司法院與銀行公會也達成最新共識,明年4月起,若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只要進入法院個案,都要在6個月內處理。

根據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跟銀行的「前置協商」約需4個月;如果與銀行協商不成,轉進法院後,若可在6個月內解決,一件債務案大概可在10個月內就確定,債務人能否獲得更生或清算。

銀行公會指出,更生程序,債務人可提出可執行的更生方案,如果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則可聲請清算,由法院分配財產。

在確定可獲得法院更生後,當事人就不能過「太奢華」的生活,像在香港,獲得破產核准後,就不能出國。

銀行公會也提出「反奢華條款」,即在債務人被法院認可進行更生方案之後,在生活上必須限制。

據了解,司法院與銀行公會的共識是,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將授權承審法官來認定,而且採彈性處理,但基本上,因應台灣南北經濟差距,會有南北不同的標準。

銀行公會前對債務人生活程度限制,原先向司法院提出了幾個基本原則:包括債務人在法院認可更生後,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超過新台幣5,000元、每筆日常生活消費,不能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

另外,債務人不得有賭博或投機等不當行為,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住宿五星級飯店、出國旅遊,或其他超過一般人生活消費程度的浪費行為。

但債務人這些生活限制,由誰來「監督」?在香港,有所謂的「清算官」;但據司法院與銀行公會的共識是,未來可能由「債權銀行」負責監督債務人生活職責,銀行可能需增加人手,因應這種監督行為。   

【2007/11/29   聯合報】
   
回覆 asparagus 在11/29/2007 7:47:11 AM的回覆:
司法院與銀行公會的共識是,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將授權承審法官來認定,而且採彈性處理,但基本上,因應台灣南北經濟差距,會有南北不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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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是,銀行公會憑什麼"授權"法官認定?

法官可以不理"耍寶二人組"的共識,自訂限制嗎?

生活限制不是由債權銀行和債務人協商訂之嗎?跟"耍保二人組"有何關係??

銀行公會做的決議,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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