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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NO1QQ  

發表日期

11/29/2007 6:40:1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問
(一)附理由回答下列各問題:
               1.對經禁治產宣告之人得否為死亡宣告
               2.對經死亡宣告之人得否為禁治產宣告
               3.對正當防衛之行為得否為緊急避難
               4.對緊急避難之行為得否為正當防衛
想請問老師的是:第1.2題的思考方向是否從有無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之間關係來說明之。然後第3.4題從它們的成立要件下來說明彼此之間關係,再推得是否能成為互換關係?
(二)不管在結婚或兩願離婚下的二人以上證人,其證人之資   
                     格要以有「行為能力」為前提,是嗎?如果是,那甲與
                     乙兩願離婚後,甲不久又與丙結婚;豈料甲乙離婚證人為
                     禁治產人,因此乙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呢?如果
                     可以,那甲丙之婚姻-乙也可以主張重婚無效囉!但甲丙主
                     張不知證人為禁治產人,所以其婚姻仍然有效。那乙應如
                     何主張其權利?是否可以用民§988-1來主張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9/2007 8:27:10 PM的回覆:

我又不是考生,丟一堆題目給我??

你要討論,好歹先寫答案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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