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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BOT之甄審委員會之決定效力(李老師請進)
發表人 tony  

發表日期

12/3/2007 10:38:50 AM
發表內容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免徵。」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4項所明定。倘該委託興建營運契約並不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BOT之要件,則對於稽徵機關可否實質審查該營運契約是否符合上揭免稅要件?還是得尊重促參法第44條甄審委員會之認定(即把委員會的認定當成前提)?
該委員會應該就擇定最優申請人有決定之判斷餘地,但就稅法之要件,主管稽徵機關還是可以就營運契約審查,就此部分之判斷應不致於牴觸甄審委員會之判斷餘地吧!(不知這樣的看法正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7 1:45:32 PM的回覆:
稽徵機關可否實質審查該營運契約是否符合上揭免稅要件?
--------------------------------------------------------------------------------
當然可以

機關權限囉   
回覆 tony 在12/3/2007 1:53:3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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