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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證債務改限定繼承 可望三讀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2/4/2007 7:50:02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2.04    
保證債務改限定繼承   可望三讀
林諭林/台北報導

             《民法繼承編》修法昨進行最後階段協商,針對「保證債務」部分,朝野無異議達成共識,未來若債務人在償債過程中,幫其作保的保證人死亡,之後債務人財務發生問題無力償債,保證人子女雖需負擔債務,但負擔範圍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亦即「限定責任」繼承精神。   

             但這項修法並未溯及既往,只是保證人子女若是未成年人,同樣可依上次協商結論,主張「限定責任」,且可無限期回溯。若保證人死亡前,已因債務人無力還債等因素,必須承接債務人債務,且債務在其生前沒有還清,保證人的成年子女仍必須繼續負擔剩餘債務。   

             舉例來說,若A跟銀行借了一千萬元,並由B作保,且當B死亡時A依舊在還錢,但A還到剩五百萬元時,因故無法繼續還錢,債務就會轉移到B的繼承人C身上。修法前,C必須完全負擔這五百萬元債務,意即「概括繼承」;修法後,若C只從B身上繼承二百萬元財產,就只需償還二百萬元債務,意即「限定繼承」,避免無辜的繼承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繼承大筆長輩因作保背負的債務。   

             與會者轉述,由於包括銀行公會在內,都支持保證債務繼承應修法改為限定責任,所以協商進行的相當順利,只有金管會參事曾國烈一直持反對意見,認為不應修法。   

             據轉述,曾國烈會中認為,修改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會造成放款緊縮,屆時民眾借不到錢,「要是發生什麼事,銀行局可不負責!」他並主張若依此修法,未來保證人死了,主債務應該視為「全部到期」,亦即分期未償還的債務,必須一次償還。   

             然而,曾國烈的意見,引來朝野立委群起圍剿。許多與會人士並抱怨,連銀行公會都贊成的案子,曾國烈不知道在反對什麼?「比銀行團還要銀行!」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更諷刺說:「你們民進黨會被曾國烈害死!」   

             朝野最後協商共識,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新增第二款:「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使發生帶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保證債務   將採有限清償   
朝野修改原協商結論   

〔記者彭顯鈞、李靚慧/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協商程序,有關「保證債務」是否排除繼承標的爭議,朝野達成協議,修改原協商結論,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仍有清償義務,但「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之保證契約債務,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現行民法繼承編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為解決年幼子女無端背負鉅額債務的悲劇發生,朝野立委主張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有關「繼承標的」,朝野立委11月15日第一次達成協議,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不過,由於衝擊過大,各方意見不一,朝野立委再行協商。

主持協商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希望這是此案最後一次協商,應儘速三讀通過,勿再橫生枝節。

依最新協商結論,民法第1148條恢復現行條文,另增訂第二項,即「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保證債務不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繼承人原則上應負清償責任;但對於負擔保責任的被繼承人死亡時,若尚未發生擔保責任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採「有限清償責任」為原則。

例如,某甲繼承其父100萬元遺產,繼承後,其父因曾替人擔保500萬元,當債務由主債務人移轉到其父時,某甲需清償的額度最高100萬元。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餘部分,則維持原協商結論。包括民法第1153條增訂第二項,「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有關一般人行使「限定繼承」的方式,民法第1156條將「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將「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改為「三個月內」。

有關「回溯期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已於11月22日完成協商,即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銀行公會︰含淚接受

對於保證債務原則採限定繼承,銀行公會昨日表示,對於這樣的結果也只能「含淚接受」,以目前的環境,沒有什麼置喙的餘地,不過,未來針對被繼承者過世前已發生的保證債務,銀行若要向保證人追債,得負擔舉證責任,將增添作業成本。

銀行業者指出,黨政協商通過的版本,簡單來說就是以被繼承人過世前後為區隔,根據過去法院的判例,如果是被繼承人過世後,才出現保證債務,銀行要求繼承人繼承此債務,過去的判決多是銀行敗訴。

銀行退到牆腳   弱勢族群當墊背   
記者李靚慧/特稿   

從去年的消費債務協商平台,到今年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清理法草案,以及民法繼承編的修法,短短兩年間,銀行業者有如過街老鼠,被外界持續追打;但另一方面,銀行的緊縮政策正悄悄的進行:中小企業被緊縮銀根、弱勢族群在銀行借不到錢…,銀行業正以自己的方式,拿回因為「選票訴求」而被犧牲的權利。

過去兩年來,在多位立法委員的努力下,消費者、債務人可說是大大的「揚眉吐氣」,去年的債務協商平台,不但讓卡債族減息還債,明年4月將正式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允許卡債族有另一個聲請更生、破產的管道。

不只如此,目前在司法院草擬的「債務清理法草案」,也為了配合企業聲請重整,有意去除銀行的質權優先權,讓銀行業者急得直跳腳、緊急草擬說帖;原本為解決未成年子女背債問題的「民法繼承編」修法,卻出現「保證債務」除外繼承的「插曲」,疲於因應的銀行業者感嘆,現在的時局,真是「債務人最大」。

銀行業者私下抨擊,部分立法委員為了自身的選票,不斷的討好選民,儘管部分弱勢族群的確該救助,但是不該一再的以犧牲銀行業權益的方式進行,畢竟銀行業的資金來自於存款戶、股東,必須對客戶、股東有所交代。

不過,立委選舉在即,為了向選民交代、為了自身的選票,從卡債族到所有未成年時背債的弱勢族群,全都獲得救贖,但被犧牲了權利的銀行,畢竟不會坐以待斃,早已開始「悄悄自救」。

銀行公會日前就接到一家小型企業負責人的哭訴,放款銀行利用換約、重新核貸之際,以風險過大的理由收回了原有的貸款,四處拜託也借不到錢。

根據央行的統計,10月份「民間借貸利率」創下12年來的新高,信用好、所得高的民眾,不需要銀行的信用借款,但是需要借款的族群,銀行不願放貸,只能轉向地下金融,導致當舖家數創下了歷年的新高。

在這波銀行、債務人的角力中,表面上是銀行頻頻讓步,但是最後被犧牲的恐怕不會是銀行,而是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與弱勢族群。

解救背債兒》保證債務   以償光遺產為限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羅兩莎/台北報導】   2007.12.04   03:19   am   
   
      
立法院就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昨天達成協議,確定「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繼承人的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依協商內容,若某甲父親生前為人保證五千萬元,但父親名下有五百萬財產,繼承人將來即使來不及拋棄繼承,也只要負擔五百萬元的保證債務。相反的,如果父親有五千萬財產,但有五百萬元保證債務,繼承人還是可繼承四千五百萬元。   

此次修法另一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經過昨天朝野協商後,這項為「背債兒」脫困的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草案全部條文均達成共識,待朝野各黨團完成簽字後,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二、三讀。

根據朝野共識,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在新法施行後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為避免修法有「為德不卒」的遺憾,施行法也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

不過,可以全面回溯限定繼承者,以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為限,完全行為能力人(已成年而未受禁治產宣告者)並不適用。至於有爭議的保證債務部分,協商共識採折衷意見: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對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還完後即可免責。

銀行公會相關主管表示,新共識合理,「還可以接受」,公會將在周四理監事會議上提出相關報告。公會認為,新共識對銀行衝擊較小,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但部分業者稱,仍有可能發生保證人往生前脫產的風險。   

【2007/12/04   聯合報】
   
解救背債兒》社福團體:期待全面限定繼承   
   
【聯合報╱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2007.12.04   03:19   am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拋棄繼承債務是兒少的基本人權,法律應該讓債務一代歸一代,沒有父債子還的道理。律師黃仕翰表示,銀行在放款時,本來就沒有把繼承財產考慮進去,他們向繼承人索取債務,實在不盡公平。「如果修法通過,對於不熟法規的弱勢及未成年人而言,不致使他們為此永遠無法翻身。」

家扶基金會資深專員武桂甄指出,「民法一一四八條的修正結果,雖然限縮了將來擔保債務繼承人的償債責任,但對目前已經受害、繼承到擔保債務的家庭而言,還是無法解決家庭的困境。」家扶基金會希望,本次修法只是一個開始,能在立院下屆會期中凝聚更高的社會共識,以達到全面法定限定繼承的效果,讓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繼承時的年齡,都僅須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家扶基金會實際調查繼承債務的個案發現,許多家庭都是由配偶與孩子共同繼承債務。武桂甄強調,「若僅就當前共識較高的兒少權益保障進行修法,本次民法經修正後,繼承債務還是全數落在單親爸爸或單親媽媽肩上,很難對減輕弱勢家庭負擔帶來正面影響。」   

【2007/12/04   聯合報】

作保債務可限定繼承   銀行含淚點頭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何孟奎、呂郁青/綜合報導】   2007.12.04   04:30   am   
   
      
作保債務該如何繼承,立法院朝野協商昨(3)日達成共識,作保債務若在繼承後才發生,以限定繼承為限,但若是被繼承人身故之前就產生,得概括繼承。金管會主委胡勝正說,「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先前立院版本是將作保債務由繼承標的中剔除,由於會產生繼承人「只繼承財產,卻不用繼承作保債務」的怪現象,銀行公會稱之為「王又曾條款」,認為將造成不肖企業主鑽漏洞,金管會、銀行公會因此大力反對。

立院昨天朝野協商,最後決定將作保債權的繼承時間點明確切割出來,在民法第1148條中新增第二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等文字。

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已繼承遺產,保證契約債務才產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繼承人未來就可以只就所繼承的財產,還完作保債務即可。

舉例來說,李四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張三作保,當時李四還沒有發生問題。但張三過世後,子女繼承400萬元遺產,此時李四賴帳,改由張三負責1,000萬元的債務,此時,張三的子女可以只就繼承父親財產的400萬元清償,不用再多付剩餘的600萬元債務,也不需再申請限定繼承。這項立法一通過,將不會發生債延子孫的情況。

但若是張三生前就揹負替人作保的債務,因為張三子女在繼承的時候,可以選擇申請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若子女沒有去申請,就以概括繼承為原則。

朝野協商昨日同時確定民法繼承編第1153條、第1154條、第1156   條、第1163條、第1174條及第176條等條文修正,皆依11月15日協商共識。

最重要的是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草案,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限定繼承,且全面回溯共識,所以,就算作保債務發生在父母死亡之前,繼承人若是未成年人,也只需限定繼承就好。

胡勝正指出,金管會原本希望,民法繼承編先解決未成年人繼承的問題,至於成年人因繼承債務範圍很廣,若逕行排除保證債務的部分,可能會製造另一個問題,讓弱勢團體借錢困難,因此,金管會希望立法審慎。

該修正案可望在本會期完成二、三讀程序。銀行公會昨天也表示,「含淚接受」立院朝野協商的版本。   

【2007/12/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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