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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親屬編
發表人 NO1QQ  

發表日期

12/4/2007 12:41:0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親屬編裡結婚和離婚中,都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之形式要件;其「證人」的資格依51台上551判例說祇須有「行為能力」;但目前民§982修正此判例不再援用,那「證人」是否還須備「行為能力」呢?還是有其他之見解!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12/4/2007 12:57:49 PM的回覆:
如果只是見證一項事實
那是不是只要具有意思能力即可
回覆 畢業生 在12/4/2007 1:34:49 PM的回覆:
剛剛查了一下許澍林(最高法院法官)著的親屬法新論還是以行為能力為準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7 5:42:54 PM的回覆:

本來就有好幾種見解
回覆 NO1QQ 在12/4/2007 10:46:1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和畢業生的回覆;我知道如何解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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