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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三等政風  

發表日期

12/5/2007 2:23:10 PM
發表內容 刑法函授使用後的效果如何?
回覆 鼓勵 在12/5/2007 3:55:31 PM的回覆:
前輩您好

我還沒讀完耶
效果恐怕得等考完再說了
就目前為止感覺還不錯
該有的內容都有,
很容易懂而且層次分明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2/5/2007 4:33:55 PM的回覆:
那敢問有解題ㄇ

謝謝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2/5/2007 4:33:57 PM的回覆:
那敢問有解題ㄇ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12/5/2007 4:40:05 PM的回覆:
問題:甲和帶著乙的狗在林中散步,突然被野生台灣黑熊追噬,甲為了保命,在別無他法旳情況下,就一把將抱著狗的乙推到黑熊懷裡,趁黑熊享用狗肉和人肉時,飛奔而去,保住一命。問:本案如何論處?

鄭逸哲教授認為,甲的毀損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成立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不具違法性而不犯罪;其殺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仍具違法性,但一般人若處於同樣的狀況,亦難期待其抉擇放棄該違法的殺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雖避難過當,但基於無期待可能性,因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難成立,甲就該違法的殺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欠缺有責性而不犯罪。
回覆 畢業生 在12/5/2007 4:43:02 PM的回覆:
問題一
甲侵入乙宅偷竊
修正前用牽連犯解答
修正後用想像競合法解答
   
問題二
丙夜間侵入丁宅偷竊
就問題二,鄭逸哲教授提到一個觀念
當發生一個行為人就同一個整體事實具有數個構成要件滿足性,而其數個構成要件滿足性又均存在在另一個構成要件滿足性之中時,我們就僅引用那個最大的構成要件滿足性的構成要件規定作為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適用依據;除非專門要討論法條競合的問題。
回覆 鼓勵 在12/5/2007 4:46:32 PM的回覆:
前輩您好

我回去詳細翻一下
晚上再告訴您
不好意思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2/5/2007 4:48:22 PM的回覆:
喔,抱歉造成困擾

我再決定要不要買好ㄌ
回覆 鼓勵 在12/5/2007 5:02:12 PM的回覆:
前輩您好

如果您想看看內容
再決定要不要向宇法買的話
請您點我的名字
我回去找一下講義解題的部分後
再寄一些照片範本給您參考看看
(我沒有很努力唸,所以一時想不起來這部分)

(對不起先向老師報備一下
我預計只是幾張照片及一小段錄音
給前輩參考看看)



回覆 同意?! 在12/5/2007 5:21:52 PM的回覆:
得到同意了嗎
回覆 畢業生 在12/5/2007 5:24:37 PM的回覆:
不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嗎?
回覆 鼓勵 在12/5/2007 5:32:53 PM的回覆:
謝謝畢業生大大

1.   Po在網站如老師明示不同意,當即停止
2.   依著作權法第65條(例示)之合理使用
3.   非營利
4.   預計為幾張解題照,所利用之質量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極輕微
5.   提供前輩作購買參考,爰利用之結果對市場價值並無影響

回覆 三等政風 在12/5/2007 7:32:21 PM的回覆:
鼓勵大真是大好人

謝謝
回覆 鼓勵 在12/5/2007 11:04:10 PM的回覆:
前輩您好:

因為沒收到您的mail,
所以我把意見直接Po在這邊,
我發現我的相機調整焦距功能很爛,
近拍起來字很模糊看不清楚,
如果您需要參考的話,
我明天再帶去辦公室拍看看,
不過我想以下應可回復您關於解答的問題。

現在宇法寄到刑法上冊約一半的課程,
仔細看了一下,我發現書裡附有兩種問答的解題:

一種是觀念解說用的,
例如「Q:對客體價值失望,因而停止已著手之行為,得否成立中止未遂(上冊P.180)」,
然後跟著的是肯否學說或實務見解;

另一種比較少,
是從月旦法學教室摘下的案例,
用來特別針對某主題進一步加以釐清,
例如「甲乙乘火車出遊,甲餵乙安眠藥後,欲以推下火車方式殺乙,不料乙因對安眠藥過敏而死亡,試問甲行為依行法如何評價(上冊P.132)」,
用來加強因果歷程錯誤的學說;

但是並沒有像民法那樣,
將律師司法官考題穿插其間,
以及在每一章節的最後,
列出有關的國考題與擬答。

所以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您應該已經很有刑法基礎了,所以~~
1.如果您是下定決心重新建立堅實的刑法基礎,
那本書學說及實務見解蒐羅整理齊全、架構及解說清楚,
可以買。
2.如果您是純買來練習作國考題參閱擬答,
那麼就個人所見,刑法上冊並未附國考題,
可以不用買。
(至於會不會在下冊附,等收到再告訴您)
回覆 阿亮 在12/6/2007 12:57:25 AM的回覆:
李老師,請問可不可以提供刑法和刑訴的試讀資料??
回覆 鼓勵 在12/6/2007 5:41:36 PM的回覆:
前輩您好
已辦妥,請查收

我的守則~~下班不遲到
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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