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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會計師的見解,嗯~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2/6/2007 3:34:17 PM
發表內容 夫妻財產分配   債權人可主張
   更新日期:2007/11/03   11:00   【王信人/台北報導】   
 民法今年五月修正後,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配偶的專屬性」,改為「沒有專屬性」,勤實佳會計師林敏弘表示,這造成配偶的繼承人、債權人都可以向另一方配偶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影響甚大!


 民法親屬篇一○三○條之一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是夫妻配偶一生的專屬權利,別人不可以主張。


 但是今年五月修正,「刪除」配偶的專屬權,變為沒有專屬性,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假設丈夫有一○○○萬元,太太有二○○萬元,先生先死亡,依照五月廿四日以前的民法規定,只有太太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四○○萬元((1000-200)/2=400),先生其餘的六○○萬元遺產再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林敏弘表示,但是今年五月廿五日以後,刪除配偶的專屬性之後,以上述例子,太太的繼承人,例如太太和前夫所生的子女,也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又如,太太的債權人也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這將影響說先生的親生子女之繼承遺產的權利。


 這一招也可以應用在商業的討債上。民法一○三○條之一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是指一方死亡、離婚、或破產。舉例,假設某企業負責人惡意掏空、背信,債權人如果懷疑該企業負責人已脫產,把財產過戶到太太名下,則債權人可以徑向法院申請該企業負責人宣告破產,接著債權人可以提出申請,主張請求分配該企業負債人的太太名下的半數財產。


 夫或妻的自保方法是,林敏弘建議,二人結婚時要註明採約定財產制,不用法定財產制,就不適用一○三○條之一的規定。


 如果雙方結婚時沒有採約定財產制,依民法規定雙方財產為法定財產制,依規定要適用一○三○條之一。如果發生債權人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情事時,有其他繼承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酌減,例如,主張二人的結婚並沒有很久,請法院酌減或免除平均分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103/57/njd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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