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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限定繼承 擬改全民適用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7/2007 6:52:21 AM
發表內容 限定繼承   擬改全民適用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7.12.07   04:02   am   
   
      
民法繼承編修法再現轉折。立委徐中雄又提案修改民法第一一五一條,將弱勢族群「限定繼承」債務改為全面擴及到所有繼承人。銀行業者昨天指出,一旦修法過關,衝擊的是有遺產可繼承的民眾和地方法院,屆時若家中有人過世,繼承人可能要一年後才能分遺產。

立法院朝野協商,針對民法繼承編修改,原先達成共識是,僅「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族群才適用「限定繼承」,即採部分限定繼承原則。但徐中雄辦公室已提案將修改民法第一一五一條,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不管有無行為能力、是否成年,都一體適用。

立法院、金管會及法務部等單位下周二將討論此一最新修正提案版本。

但銀行業者指出,徐中雄新提案的修法版本,勢將全面衝擊到地方法院和民眾,因為台灣每年死亡人數逾百萬人,若採全面限定繼承,屆時家中一旦有人過世後,不管有沒有債務繼承,都要先進法院確定當事人有無債務,將讓各地的地方法院待審案件暴增。

銀行主管解釋,據法務部統計,目前只有百分之七的繼承案件是「債務大於資產」;若改成「全面限定」繼承後,會讓其他百分之九十三的繼承案件要先走完法院程序,才能確定遺產是多少。

舉例來說,例如父親過世,有三名子女是繼承人,繼承人現在本來可以馬上分家產,但「全面限定」繼承若立法通過,繼承人在確定這位父親的遺產有多少是債務之前,三名子女不能馬上分家產。繼承人要先到地方法院申請父親遺產清冊,並由法院公告,走完整個法院程序可能要一年以上,也就是說一年後才能分家產。

銀行業者指出,債務繼承,由原先的「概括」改「限定」,本來就是要照顧弱勢;但現在若修法改成「全面」性,反而會影響民眾權益。   

【2007/12/07   聯合報】
   
回覆 p 在12/7/2007 7:03:49 AM的回覆:
全面限定繼承   銀行業者︰若翻案通過   社會衝擊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原已通過朝野協商的未成年人限定繼承修法共識,又有立委醞釀翻案,修改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一旦翻案通過,銀行業者戲稱,未來親人過世,首要工作不是辦理後事,而是衝到法院申請「財產清冊」;即使沒有負債的家庭,因為遺產最快得一年才可完成清算,因此兄弟要分家,得一年後才能進行。

銀行公會昨日舉行理事會,原本議程中,將針對過去兩週的民法繼承編修法進行專案報告,沒想到理事會前一天,金管會致電公會,已有立委提案推翻原有的朝野協商共識,將原本僅限於「無行為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採法定限定繼承,修改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預計於下週二(11日)進行討論。


銀行公會將思考因應對策


由於事出突然,銀行公會也無從表達意見,而且經過評估後,認為此次的修法,「對社會的衝擊將遠大於對銀行業的影響」,再加上主管機關也有意袖手旁觀,銀行公會因此決定,不表示任何意見,靜待修法結果出爐後再思考因應對策。

銀行業者解釋,目前我國的繼承制度是採概括繼承,但繼承人可在開始繼承後的兩個月內辦理拋棄、三個月內聲請限定繼承,立委再次的提案修法,就是朝向無論成年與否,全面採取限定繼承,無須再有限定或拋棄的聲請動作。

據了解,法務部對此提案極度反對,主要原因在於,根據法務部統計,過去僅有7%的繼承案件,屬於「債務大於資產」、有必要辦理拋棄繼承的案件,其他93%都是繼承資產大於債務,一旦修法變更為全面限定繼承,任何一個繼承案件,都得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至法院出具「財產清冊」,詳列其負債金額、遺產金額,形同要求無需辦理限定繼承的案件,強迫辦理清算,使債權人、繼承人增加勞費支出。


遺產清算分家最快得一年


且因屬於「清算」的程序,要避免有任何負債遭遺漏,因此遺產清冊還需進行公告,根據法務部統計,完成此清算程序需要一年,在此期間,債權人與繼承人均不得動撥遺產、也不能出售移轉;即使一個遺產只有存款沒有負債的家庭,兄弟要分遺產,也得等到一年之後。

法務部更擔心的是,明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原本擔心地方法院作業量暴增,現在又增加了這個變數,一旦本會期立法通過,銀行業者戲稱,「原本要辦理後事的人手,得先衝去法院辦理財產清冊等程序」,法院恐「人滿為患」。
回覆 風天 在12/7/2007 11:00:31 AM的回覆:
遺產分割等上一年,覺得沒啥麼不妥呀!
會想快分家產的,大概都是哈家產很久的繼承人吧!
其實大多數的一般家庭,也沒啥遺產可分…不然也都很簡單吧!

我是滿贊成將概括繼承原則改為限定繼承原則的。
回覆 yy 在12/13/2007 11:01:39 PM的回覆:
贊成限定繼承全面回溯適用對象應放寬為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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