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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刑法第一冊,第174頁-中止未遂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2/7/2007 9:28:54 AM
發表內容 三、刑罰目的理論
〈二〉批評
中止未遂所謂中止行為,應係指本次犯行之自願中止,至於其動機為何及其是否預計於下一次再完成犯罪,在所不論,但是應該沒有疑義的是,限於「本次」犯行之自願中止,書中所舉案例,行為人暫停在草叢中之行為,而轉移到賓館中的行為,是否已屬二行為?
回覆 喵喵 在12/7/2007 2:33:34 PM的回覆:
聽說談到中止未遂,能夠分辨出功力高低的,是所謂的<過失中止犯>,聽說有人在大學時代就接觸了過失中止犯而提出質疑,到了研究所繼續問同樣的問題。
個人覺得,念刑法,如果運用數學的排列組合,以開放的立場面對各種排列組合的犯罪類型,包括故意過失,作為不作為,既遂未遂等,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無法成立之前,均沒有理由予以排除。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07 5:31:08 PM的回覆:

問題去賓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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