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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用語「清償債權」?
發表人 清償什麼啊?  

發表日期

12/12/2007 8:50:56 AM
發表內容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用語「清償債權」?
不是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嗎?
為何法條用「清償債權」
感覺上怪怪的

請教   老師
清償「債權」?還是清償「債務」?
回覆 風天 在12/12/2007 9:32:44 AM的回覆:
清償「債權」=清償「債務」

我覺得第四款是承第三款,而第三款是讓債權人報明債權(陳報債權),所以第四款寫清償(該)(上開)債權。就是將債務清償的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07 11:32:28 AM的回覆:

有差嗎?
回覆 還是覺得怪 在12/12/2007 2:42:18 PM的回覆:
我知道區分沒有實益就不要區分
學生當然知道此處清償債權係指同條第3款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債權
通常用詞若前加個主詞
甲之債權與甲之債務二者當然不一樣
該條規定之主體是遺產管理人
那第4款應該是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與交付遺贈物予受遺贈人
所以應該有所區別吧
我也知道中華隊大勝日本隊是中華贏
但中華隊大敗日本隊也是中華贏
立法這麼久法條是不會錯
只是不覺得怪怪的嗎?
規定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不會比較好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07 5:52:35 PM的回覆:

那你去建議法條文字的修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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