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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初審通過 虐童也可申請離婚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2/13/2007 12:22:23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2.13    
民法初審通過 虐童也可申請離婚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未來虐童也將可以成為夫妻離婚的原因之一!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十三)日通過初審,未來只要夫妻一方對他方的直系親屬有虐待行為,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他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因此,未來虐待自己的小孩、孫子、或是夫妻父母一方虐待孫子,都將可以成為夫妻申請離婚的要件。   

              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申請離婚的要件,其中第一項第四款原本規定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司法委員會今天通過修正,將「尊親屬」的「尊」字拿掉,未來即使是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卑親屬為虐待,同樣可以訴請離婚。   

              這項法案是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民進黨團提案認為,考量目前虐童案件頻傳,又為了兼顧其他家族成員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對於他方的直系卑親屬虐待,而導致不堪共同生活時,他方卻不能申請離婚,顯然有失公允。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對此修正案也表示是「有意義的」,因此他也支持這項修正案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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